“現在縣衙賑災必然缺銀子,縣令大人不妨讓那些罪刑不是很嚴重的犯人,繳納一筆罰銀,給他們一個改過自新的機會。”
“這樣既可以增加縣衙的財政收入,還能減少監獄關押人數,降低監獄管理成本,給那些罪大惡極的罪犯空出位置。”
顧洲遠侃侃而談道。
在中國古代,犯人在一定條件下是可以交罰金換取自由的。
不同朝代在這方面有著不同的規定和做法。
西周時期,《尚書·呂刑》中就有關於“贖刑”的記載,規定了不同罪行對應的罰金數額。
對於疑罪,允許犯人繳納一定數量的銅來贖罪,以換取免受相應刑罰,從而獲得自由。
秦律中也有贖刑制度。
根據罪行的輕重,犯人可以用繳納財物如金錢、盔甲等。
或者用服勞役的方式來贖免刑罰,若所犯罪行不是特別嚴重,透過贖刑有可能恢復自由。
這世界自然也是有著贖刑的規定的,侯縣令自然不甚意外。
可他治下的青田縣向來慎用贖刑,因為他覺得贖刑的缺點太過明顯。
富人犯罪後輕易用金錢逃避刑罰,而窮人即使罪行較輕也可能因無力支付罰金而遭受重刑。
造成同罪不同罰的現象,破壞了法律的公平性和權威性。
而且贖刑在實施過程中,官員可能利用職權與犯人或其家屬勾結,違規操作,使不應適用贖刑的犯人得以贖刑。
或故意提高罰金標準謀取私利,導致司法腐敗,損害民眾利益。
而且還會削弱法律威懾力。
若犯人普遍認為可以用金錢贖罪,會降低對法律的敬畏。
可能使一些人抱有僥倖心理,認為即使犯罪也能用錢解決,從而增加犯罪率。
他很是意外顧洲遠會贊同贖刑。
不過看到牢房裡擠得滿滿當當的犯人,他便也心下釋然。
特殊時期特殊處置,做官便跟做人一樣,要靈活才行。
侯縣令點點頭:“顧先生所言有理,本官會盡快落實這個事情。”
顧洲遠笑道:“其實趙公子跟我只是小矛盾。”
顧洲遠這一開口,別說侯縣令了,就是趙富貴跟趙員外還有趙大強也全都一臉懵逼。
小矛盾?小矛盾你割了人一隻耳朵還弄死四個人?
要不是侯嶽他們跟自已趕得及,估計趙富貴幾人全都要被殺光光!
顧洲遠也知道自已這話說得有些離譜,他趕忙乾咳兩聲:“那個,我的意思是趙富貴他們已然受到了懲罰,不如就讓他們交上幾萬兩銀子的罰金,便放了他們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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