約定交付時間、地點。
(當然這個捐贈時間要提前一個月,地點也在警務處辦公大樓。主要對林小福持有的‘收藏品’進行定性,證明這只是兩件高模擬工藝品。)
還有一份警務處處長下發的《關於緊急徵用特定物資用於重大公眾危險排除作業的授權》。
檔案中首先援引必要的法律依據,主要是《緊急情況規例條例》中關於徵用財產的相關條款,使得徵用這兩件‘紀念品’變得合法。
然後陳述事實,存在緊急重大公眾危險(包括手雷與人肉炸彈攻擊)。並表明,為保護省港市民生命財產安全,需使用特種技術手段。
最後有鑑於此,處長授權並命令:徵用政府名下之‘特定工程器械’,並對其進行必要的 ‘技術評估與適應性改裝’,以用於指定的排險作業。
(看明白沒?這件工藝品是經過警方改裝後使用的,是警方改裝的,和林富豪沒關係!)
最後規定,現場指揮官彭sir全權負責該物品的使用、監管與事後回收。
(還有一點沒說,那就是回收即銷燬!)
最後一份檔案是《香港政府與福星安保有限公司之緊急技術服務合同》。
(說白了,就是將寧偉的身份合法化。)
從檔案簽署開始,寧偉就是警方聘請的‘特種機械操作技術顧問’,負責使用現場的技術指導。
(看看,根本不寫什麼武器操作之類的,武器也算特種機械不是?)
該檔案特別說明,在寧偉等人明確在遵循警方指令前提下,因器械本身或行動固有風險導致的後果,由警方承擔。
任何擅自行動或違法行為,由個人及福星公司承擔。
(給你福星免責,但如果立功,也是我們警方的功勞。)
對這一點,林小福沒有任何異議。
他與寧偉果斷簽下自己的名字,然後讓警車開道,送他去福興安保拿裝備。
寧偉本來很奇怪,因為作為安保公司的實際負責人,他對公司庫存非常清楚。但他現在沒有問,轉頭就向彭sir提出建議。
“匪徒己經封鎖了面前的街道,無論那個方向都會處於他們的交叉火力之下。
我建議——”
寧偉一指兩側房屋。
“將牆體炸開,從室內進入,這樣可以減少傷亡,打對方一個出其不意!”
如果是平時,‘一哥’與彭sir會斷然拒絕這個提議。
但今天眼睜睜看著倒下那麼多兄弟,二人也紅了眼,略一思索,點頭同意。
唯一的要求——少死人!
二十分鐘後,林小福拿回兩個大箱子,還帶來兩套防彈裝備。
全套‘三級甲’與‘三級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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