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是負責案件的官員拖延,不按程式來,或者斷案期間有明顯的反常行為,百姓可以再次敲擊鳴冤鼓,類似於投訴,然後該案件就會被審理官員的上官得知。
說白了,等於是百姓給最早審理他案件的官員給投訴了。
即便如此,百姓給官員投訴了,照樣不會挨板子。
所謂挨板子,無非是後世影視化作品的一個戲劇性處理,或者純為了扯幾把淡。
鳴冤鼓最早可以追溯到西周時期,那時候叫“路鼓”,延續到了唐宋時期,相關制度基本已經很完善很成熟了。
尤其是京兆府這種衙署,承擔著快速響應民生冤情的功能,是朝廷給予了百姓一種直訴的權利,不管實施的如何,本質上是為了讓百姓冤情能夠突破層級限制被重視,而非是設定什麼懲罰門檻兒想走流程先捱揍。
正常來想也不應如此,我特麼都有冤情了,完了我還得再過去挨頓削?
敲鳴冤鼓就要先挨板子,各朝各代,都沒這說法。
不過呢,名義永遠是名義,很多時候,名義這個詞就十分搞笑,因為如果名義符合現實的話,它就不叫名義了,而是叫現實。
什麼是現實,現實就是,百姓名義上不會捱揍,現實中,總他媽捱揍!
敲擊鳴冤鼓後,各種流程走一遍,開始審案,然後,挨不捱揍就要看當地官員畜不畜生了。
按照律法,凡是“誣告”、“無禮鬧堂”、“重複纏訟”、“妨廢公務”的人,會捱揍。
誣告很好理解,冤情如果是編造的,為了陷害他人,起步是“誣告反坐”,也就是按照陷害的罪名進行處罰,你誣告別人偷東西,那就按照你偷東西的罪名量刑處罰。
第一點,很好理解,也很科學。
但是從第二點開始,就很扯了。
無禮鬧堂,從律令條文上來看,就是不能辱罵官員,不能大聲喧譁,不能擾亂公堂秩序,必須遵守各種禮儀。
可實際上呢,全憑審案大人喜好。
你說什麼,你閨女被人凌辱了,你哭什麼哭,你嚎什麼嚎,好哇,你這不是情緒失控,分明是無理鬧堂,來人,揍!
本官問你,除了你閨女外,還有誰能證明張家公子羞辱她,什麼,沒證據了,你個刁民說查詢證據是本官的事,狗膽包天,你在教本官做事,無理鬧堂,來人,揍!
本官問你案情,你為何滿口糙話,為何不是雅言雅語,好哇,無禮鬧堂,來人,揍!
所以說,最終解釋權在人家手裡,敲鳴冤鼓,不會揍你,揍你,與你敲不敲鳴冤鼓沒關係。
除了無理鬧堂,還有“不敬官長”。
這個就更扯了,不是說指著官員鼻子破口大叫田文靜我挺令堂之門戶乎,而是很有可能官員一皺眉,說你瞅啥,然後就被安個“不敬官長”的罪名直接揍。
至於“重複纏訴”,律法寫的是若百姓所訴案件已審理完畢且判決合理,但仍反覆敲鼓纏訴,不聽官府勸導,那麼主官就可以用 “妨廢公務” 為由,直接處罰打板子。
這個看似是很合理,實則很他媽不合理。
如果案件最終審理結果“判決合理”,那百姓為何還要敲擊鳴冤鼓?
退一步來講,如果百姓是誣告,是無理取鬧,那為什麼要“勸導”,為什麼要和他講理耐心的說服他接受結果,為什麼不直接以“誣告”來懲治?
總而言之一句話,這案子,本官判了,你不服是你的事,服了最好,不服,那你就是“纏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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