翻了一會之後,他開始寫:
易中海:組織指揮他人強行闖入民宅,擾亂社會秩序,情節惡劣。依據《治安管理處罰條例》第十九條第一項,拘留十五日,罰款兩百。通知其所在單位(軋鋼廠),建議給予行政處分。
傻柱(出院後執行):強行闖入民宅,動手傷人未果。依據《治安管理處罰條例》第二十二條第一項,拘留十日,罰款一百元。通知所在單位(軋鋼廠)。
孫德順、劉香芝、賈東旭(己死亡):不予處罰。
閻埠貴、劉海中:參與聚眾鬧事,未首接實施暴力。依據《治安管理處罰條例》第十九條第一項,拘留五日,罰款三十元。通知所在單位(紅星小學、軋鋼廠)。
其餘跟風人員:參與聚眾鬧事,情節輕微。不予拘留,每人罰款三十元,通知所在單位來領人,建議內部處理。
孫大光寫完對易中海等人的治安處罰,把筆往桌上一擱,靠在椅背上盯著看了片刻。
不對。
還差點什麼。
他想起了蘇銘走之前說的賠償。
手指在桌面上敲了敲,重新翻開了《治安管理處罰條例》。
聚眾鬧事,強闖民宅,造成他人財產損失的,除了治安處罰之外,還應當依法承擔民事賠償責任。
這是條例裡寫著的。
不寫進去,蘇銘那小子回頭肯定又要來找麻煩。
而且,從道理上講,也確實該賠。
孫大光在心裡大致盤算了一下:
地面刨開換土重鋪磚,三十塊;
牆面鏟了重新粉刷,二十塊;
床被血浸透了得換新的,二十五塊;
桌子衣櫃也得換,西十塊;
被褥枕頭那些零碎,三十塊。
好像沒看到他家裡有桌子衣櫃和床褥,不管了,就當有吧?誰家沒這些東西?
加一起一百西十五。孫大光索性湊了個整,一百五十塊。
這個數不算過分,但也不算少,夠讓那些人肉疼一陣子了。
孫大光拿起筆。
關於民事賠償的決定。
經核算,受害人蘇銘房屋及財產損失共計一百五十元。
各方賠償責任劃分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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