兩種形式結合,這是開庭前所有人都沒有想到的辯護方式。
這種出其不意的辯護方式,眾人一致認為,非常符合林默的辯護策略。
“應該沒錯了。”
“還得是林律師啊。”
“不過疊加起來的效果是否能發揮出1+1大於2的效果呢?”
“別人不知道,這可是林律師,我們靜靜的看著林律師表演就行。”
....
身處法庭中的林默並不知道外界的推論。
非常嚴肅的說道:“根據刑法二十條第三款規定,對正在遭受強間等暴力犯罪行為,採取防衛造成傷亡的,不負任何刑事責任,這是刑法賦予受害者的無限防衛權!
而我的當事人,當時正遭受三個人的暴力強間,在該種情況下。
我當事人無論做出何種方式進行自衛,對三人造成什麼樣的傷害,都屬於無限防衛權內。
因此,我方當事人江雨不用承擔任何刑事責任!”
公訴席位上,馮海嘴角微微上揚。
林默的話早就在他的預料範圍之內了,只要涉及到正當防衛,就必然會牽扯出無限防衛權。
馮海也立馬站了起來說道:“被告辯護律師你說的很對,在正常的防衛手段下,我也認同你的說法,但是!”
話鋒一轉,馮海瞬間嚴肅道:“既然是防衛的話,請你告訴我,為什麼江雨不用別的方式?例如抓撓,或者踢打等?而是利用最軟弱的地方發起了精準的攻擊?
難道,這不是江雨在以暴制暴嗎?
當然,核心不在於以暴制暴,而是她利用了一種帶有極具侮辱的方式進行了暴力還擊!
我認為以江雨當時完全有能力攻擊對方眼睛、咽喉等脆弱部位以求脫身,但她沒有。
她選擇了一種確保能造成最大痛苦和羞辱的方式!
其二。
林律師,你要知道,無限防衛權的前提是‘制止’犯罪!
當江雨實施了差入行為後,侵害有被‘立即制止’?
根據案件經過,我們可以得知,侵害的確己經被制止了。
而江雨停下來沒有?
沒有!
她還在持續的輸出!
這是一個持續的過程。被告人的行為本身,就是一個持續的、新的傷害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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