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一律師,硬給霸凌整成死刑了?》第131章 非法拘禁罪成立?(2)

作者:熏文·2個月前

說著,林默拿出了一份網路上擷取的江海一高的學生評論。

“今天想要出校門,又被保安打回去了。”

“誒,我想趁著一點休息時間出去買一點牛奶,也被保安打了回來。”

“一點自由都沒有啊,我過了休息時間,在校園裡面遊蕩了一下,就被保安抓起來教育了,讓我必須呆在教室裡面。”

“我好害怕,感覺人生已經被控制了”

“”

舉例完後。

林默接著說道:“結合我之前說的情況,我們可以看見,學生們在學校裡是一點自由權利沒有的,甚至連校門都出不去,就連在校園內遊蕩休息的自由權利都沒有。

連江書萱和陳安民在後山聊天這種舒緩情緒的小事,都被監控錄影拍攝了下來,被批評。

無論從哪個角度來說,保安和督學的手段,都涉及到了“以強制手段非法剝奪他人人身自由的行為”

而孩子們都是具有自由的自然人。

學校的種種行為符合:‘間接地限制人的身體自由,剝奪其在場所間移動的自由,例如將他人監禁於某一特定場所,使其無法或顯著難以離開、逃出。’

這種剝奪人身自由的方法既可以是物理性的有形手段,也可以是非物理性的無形手段。

而且,無論是以暴力、脅迫的方式拘禁他人,還是利用他人的恐懼心理進行拘禁(例如,讓被害人進入貨車車廂後高速行駛,使其不敢輕易跳落車),都不會影響本罪成立。”

一口氣唸完了專業術語,林默喘了一口氣。

心裡想著得多練練肺活量了。

然後再繼續說道:“所以,審判長,我之前舉的例子就是為了讓孩子們跟犯人做對比,孩子們是自由的自然人,但為什麼過的卻比監獄的犯人還要束縛,還要壓迫呢?”

林默的意思很明顯,犯人犯事了才被審判拘禁,而孩子們是自然人都比犯人過的差,這不是非法拘禁是什麼!

而且完全符合法律意義上的非法拘禁!

這時候,林默還沒完,繼續說道:

“而且江海一高還在在非法拘禁期間,對孩子們實施了精神壓迫,侮辱等惡劣行為。

所以我認為,江海一高的行為完全違背了孩子們自由的意願,行為已經構成了非法拘禁罪!

並且在“拘禁”過程中,還造成了人員的傷殘,量刑必須加重!

審判長,我的陳述到此結束。”

說完,林默向黃有河點了點頭。

林默的陳述結束了,網路上大家都活絡了起來。

尤其是最後的幾句陳述,大家都聽的很明白,尤其是“間接的限制人的身體自由”這句話,引起了大家的共鳴!

“對啊!江海一高的行為完全就是間接性的非法拘禁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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