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富農小子的科舉日常》第1152章 王縣丞這個土著再次加強孫山的刻板(1)

作者:西門七仔·1個月前

試驗田離城裡其實不算遠,穿過城門,再走一段時間便到。

這裡有幾個村子,是縣城平時蔬菜的“供應商”。

所以這裡比一般的村子富裕,起碼比大鳥村這種只剩下鳥拉屎的地方富裕許多。

孫山的“水稻試驗田基地”坐落在幾個村子到縣城的必經之地。

這裡人來人往,稍微一點風吹草動,村民便一清二楚。

一開始孫家護衛把這一塊田地圍住,附近的村民早就過來八卦了,左打聽右打聽,聽到用來種水稻便興趣缺缺。

水稻誰家沒有,誰家不會種,特麼地圍起來作甚?

村民八卦了一會兒便散去,該幹嘛繼續幹嘛。

漸漸地隨著孫家護衛在這裡忙忙碌碌,一天十二個時辰盯著,村民沉靜的八卦之心又升起來了。

種水稻就種水稻,圍起來就算了,怎麼還一天到晚蹲在這裡,還在旁邊搭了個棚子看管著。

又清閒又好事的村民便過來打聽了,只不過孫家護衛學習能力實在有點差,學了那麼久,本地話只會簡單地蹦躂幾個字出來。

多虧群眾中不缺少聰明之人,東湊西湊便湊出孫家護衛要做什麼了。

原來還是隻是種水稻,過來看管就是害怕有人來搞破壞。

村民聽到後頻頻翻白眼,這水稻有什麼好搞破壞,何況搞破壞的成本可高了。

故意損壞他人莊稼的行為屬於嚴重犯罪,如果損壞官家莊稼更是罪加一等。

根據《大乾律》規定:凡棄毀人器物及毀伐樹木,稼穡者,計贓準竊盜論。若遺失及誤毀官物者,各減三等。

故燒人田場積聚之物者,杖一百、徒三年。

故意毀壞莊稼,按照莊稼的價值,折算成盜竊金額量刑,最低刑罰打三十個大板子,最高能杖一百,徒三年。

故意放火燒燬莊稼,無論損失大小,首接杖一百,徒三年。

如果故意毀壞官田莊稼或者祭祀用的糧田,罪加一等,甚至有可能被認定為“危害社稷”,最高可判死刑。

村民雖然沒文化,但基本的社會執行準則還是懂的,不到萬不得己,是不會損壞別人的莊稼。

看到孫家護衛竟然在田裡十二個時辰看管,村民不由地翻白眼。

又不是什麼精貴的東西,用得著如此慎重嗎。

隨著水稻地茁壯成長,村民一開始不覺得有什麼特別,可慢慢地發現非常不對勁。

怎麼孫大人的所謂“水稻試驗田基地”的水稻比他們的優秀那麼多的。

不少好事者就過來詢問,但到這個階段也只是問一問,並沒什麼多想。

首到水稻抽穗,穀子成粒,村民才反應過來。

覺得孫大人家的水稻不僅長得比他們家的優秀,更多的是結出的穀子比他們家的多,比他們家的飽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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