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假設......兇手是駕車入塘。
那就更荒謬了。
你不但得在臨近水邊時跳車,還得關好車門?
還講究動作流暢?
當年打撈時,卷宗明確記錄:四門完好閉合。
屍骸位置:程國棟在駕駛座前排,女傭人在後備箱。
車窗玻璃無破損,車身完整。
發動機檔位,處於前進擋。
結合現場車輪軌跡,與引擎狀態鑑定。
警方判斷,車是被人開著駛入池塘。
加上車窗無損、車門關閉,推斷程國棟極可能為自殺。
林逸結合地形、落水位置與卷宗記錄,反覆推敲。
看不出任何他殺的破綻。
僅車入水方式這一點,就排除了他人作案後逃離的可能。
所以——確為自殺!
可這不合常理......
林逸眉頭緊鎖,太陽穴突突直跳。
程國棟為何要自殺?
綁架未遂,放人自首不行嗎?
就算綁架罪成立,十年起步。
但若主動放人、自首,最多也就十年。
得喝下多少假酒,才會走殺人加自殺這條路?
好好活著不好嗎?
最讓林逸無法理解的是,妹妹重病在床,女友身懷六甲,都在等他照顧。
到底是什麼理由,逼他走上絕路?
更何況,盧星宇剛給了他二百萬。
一個被恩人資助的人,轉頭就去綁架恩人的妻子,還想勒索更多?
這腦子,是不是有大問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