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銳評大明十六帝,老朱破防了!》第289章 我要是弘治朝的文官,我也吹爆明孝宗!(2)

作者:罔故·9天前

“可以說,弘治五年,彭韶他們這次商議的,的確是正事,也的確有道理。”

“但重點是不是修《問刑條例》的問題,而是問刑條例之中的內容。”

“這就是咱們之前提到過,貪汙不是死罪,還可以罰錢贖罪了。”

“我只能說,這群傢伙是會夾帶私貨的。”

“花錢贖罪這種事,本來是可以追溯到洪武年間的。”

“但在那時候,老朱是表示,贖罪條例的範圍,僅限公罪和雜犯死罪之下。”

“這也是為什麼在永樂年間、宣德年間、正統年間等,能夠看到花錢贖罪,或者搬磚贖罪的情況。”

“有些罪,是可以贖的,畢竟不是什麼大問題,因為這些罪的刑罰,一般只涉及笞、杖、徒、流。”

“笞刑就是用荊條或者竹條抽打。”

“杖刑就是咱們熟知的杖則多少多少大板。”

“徒刑,不是讓這人徒步多少裡,而是直接將人送去勞改,比如搬磚,冶鐵,種樹等等。”

“流刑,這就是咱們熟知的流放了。”

“以上四種,屬於一個比一個嚴重,再加一個‘死’,便是五刑。”

“正常來說,死刑以下,都可以花錢贖罪。”

“當然,能被判流放多少裡的,大機率是皇帝判的,這時候你就別想著花錢贖罪了。”

“總而言之一句話,只要不是死刑,都可以花錢解決,哪怕是流放,只要你還有點錢,打點一下押解的差役,也能少受點罪。”

“但以上說的這些,不包括貪汙。”

“在大明朝,貪汙可不是小事。”

“你犯的很多罪,只要你肯花錢贖罪,再大的事也是小事,但貪汙除外。”

“朱高熾敢寬刑罰,但他不敢寬貪汙官員。”

“朱高熾雖然花錢買名聲,但他好歹還是知道國家是什麼,知道什麼可以做,什麼絕對不能做。”

“到了宣德朝,朱瞻基也在花錢贖罪方面規定一些數額與標準。”

“但他卻嚴厲的表示:【禁止貪贓官員運磚贖罪!】”

“相當於,貪贓官員禁止贖罪。”

“到了正統年,朱祁鎮也同樣如此,他表示:【凡官吏軍民人等,除真犯死罪及貪汙等罪外,公罪、私罪雜犯準徒以下,均可運炭、奈米、納鈔贖罪。】”

“朱祁鎮也是在寬刑罰了,但還是專門把貪汙給列出來,表示,很多罪都可以勞動改造,但貪汙不行。”

“你敢貪,你就死!”

“一直到成化年,成化年還多了納馬、納豆等贖罪的方式,但還是遵照前例,貪汙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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