此後伊達氏歷經興盛和衰弱,最終來到第十四代當主伊達稙宗時期。
繼任後的伊達稙宗大力推行聯姻外交及入嗣政策,先後與相馬顯胤、蘆名盛氏、田村隆顯、懸田俊宗等鄰近大名結為姻親,又以其子伊達義宣為大崎高兼養子、伊達晴胤為葛西晴重養子,使伊達氏逐漸恢復了元氣。
但是這一政策也引發了以嫡子伊達晴宗為首的一些家中勢力的不滿。
先是天文十年(1541年),伊達稙宗決定賜地給女婿相馬顯胤,這一決定為伊達晴宗及眾家臣所不滿。
次年,伊達稙宗更是要將其子藤五郎送到越後守護上杉定實處做養子,並派遣一百精騎隨行護送。
這件事更是招致反對意見,伊達晴宗忍無可忍,主動站出來試圖制止伊達稙宗。可是伊達稙宗仍然一意孤行,決定強行實施他的計劃。
無奈之下,伊達晴宗只有使用武力來制止父親的行動。
天文十一年(1542年)三月,伊達晴宗趁伊達稙宗於郊外狩獵時,帶兵強行控制住伊達稙宗,並將其幽禁於西山城,隨後便自立為新家督。
可隨後不久,伊達稙宗被家臣小梁川宗朝、盛宗父子救出。獲救後的伊達稙宗,憤然決定出兵對付自己的兒子。
此時,由於伊達稙宗的聯姻外交,陸奧諸大名都無可避免的捲入亂事之中,並且形成了以相馬顯胤、二階堂輝行、蘆名盛氏、石川晴光等大名,和伊達義宗等宗親為主的伊達稙宗派,及以大名巖城重隆,和中野宗時等少壯派家臣為主的伊達晴宗派。
兩派隨即爆發激戰,整個奧羽南部自此陷入混亂之中。這場大亂鬥也因為發生在天文年間,而被稱為“天文之亂”。
綜上所述,天文十二年三月,從陸奧到近畿,再從近畿到出雲,整個日本都不消停。
而偏居丹後的義重,卻出奇地“消停”了大半年時間,他既沒有趁著近畿的戰亂分一杯羹,也沒有因為尼子晴久的被動防禦乘機奪取其在伯耆、備中的領地,而是將注意力全部集中在家中內政治理方面。
這其中最為重要的,便是在現有政策施行的基礎上,著手製定分國法。
所謂分國法又稱戰國法、戰國家法,是由日本戰國大名制定,用於統治麾下領土的法令,其所規定的主要事項有領民支配、家臣統制、寺社支配、所領相論、軍役等。
原則上,分國法是用來指稱公開頒佈的檔案,不過有不少以家訓形式流傳的規範也被視為分國法。因此,分國法概念較為廣泛。
分國法由於具有強制性和權威性,因此只有實現高度一元化的大名的領地內可以施行。相反,統治力薄弱或是喪失權威的大名,則難以推行此法度。
例如,歷史上的毛利元就屬於無法實施分國法的典型例子。他雖然稱霸中國,但由於領內國人勢力太強,因此無法推動分國法的施行。
六角義治時期,領內國人勢力強盛,他們聯合起來自行制定一套被稱為《六角氏式目》的法規,強迫六角義治接受。儘管六角家是名義上的主君,但在這些國人面前只能無奈地被動接受。
由此可見,分國法雖然是戰國大名強大自身的有效武器,但並非所有大名都能按照自己的意志貫徹分國法,因此只能在自己能夠掌控的範圍內制定相應法規。
分國法的內容大體上可以分為:統治農民的法律和掌握家臣團的法規兩大專案。
因為農民所繳納的年貢是大名主要的收入來源之一,若要讓農民確實繳納年貢,就必須建立一套完整的體系。同時,為了要確保領地的執行,自然也會需要一套與統治農民相關的法規。
相對地,與統領家臣相關的法律則是為了穩定國內局勢而制定的。透過這些法規來強調主從關係、明示家臣團隊內的上下序列,戰爭時期家臣的軍役義務等,可以穩固大名的地位,避免家臣團內部的混亂和衰退。
天文十一年正月初一,經過半年多的研究制定,若狹武田氏的分國法《若州武田氏法度式目》正式對外頒佈。
這一分國法最初僅僅包括十一條,後不斷增加,最終定格在五十七條。
這其中集合了義重總結治國的具體方法,以及治民的基本法則,他以法規為指標和行動準則,目的在於將民政不論在質或量上都進行提高,同時他更將理想和希望帶給百姓,為領內的發展提供動力。
多年以後,這部《若州武田氏法度式目》中還加入一條特殊的內容,那就是如有違法者,不論貴賤,皆依法處置。
這雖說是以保留武士階級的特權為前提,仍具有侷限性,但總體上還是贏得了治下百姓的心,增加了領內的凝聚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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