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傷寒論》辨厥陰病脈證並治第十二(1)

作者:張仲景·13天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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辨厥陰病脈證並治第十二

厥陰之為病,消渴,氣上撞心,心中疼熱,飢而不欲食,食則吐蛔。下之利不止。

厥陰中風,脈微浮為欲愈;不浮為未愈。

厥陰病欲解時,從醜至卯上。

厥陰病,渴欲飲水者,少少與之愈。

諸四逆厥者,不可下之;虛家亦然。

傷寒先厥後發熱而利者,必自止;見厥複利。

傷寒,始發熱六日,厥反九日而利。凡厥利者,當不能食;今反能食者,恐為除中【一雲消中】,食以索餅,不發熱者,知胃氣尚在,必愈。恐暴熱來出而復去也。後日脈之,其熱續在者,期之旦日夜半愈。

所以然者,本發熱六日,厥反九日,復發熱三日,並前六日,亦為九日,與厥相應,故期之旦日夜半愈。

後三日脈之,而脈數,其熱不罷者,此為熱氣有餘,必發癰膿也。

傷寒脈遲六七日,而反與黃芩湯徹其熱。脈遲為寒,今與黃芩湯復除其熱,腹中應冷,當不能食;今反能食,此名除中,必死。

傷寒,先厥後發熱,下利必自止;而反汗出,咽中痛者,其喉為痺。發熱無汗,而利必自止;若不止,必便膿血。便膿血者,其喉不痺。

傷寒一二日至四五日厥者,必發熱;前熱者,後必厥,厥深者熱亦深,厥微者熱亦微。厥應下之,而反發汗者,必口傷爛赤。

傷寒病,厥五日,熱亦五日,設六日當復厥;不厥者自愈。厥終不過五日,以熱五日,故知自愈。

凡厥者,陰陽氣不相順接,便為厥。厥者,手足逆冷者是也。

傷寒脈微而厥,至七八日膚冷,其人躁無暫安時者,此為藏厥,非蛔厥也。蛔厥者,其人當吐蛔。令病者靜,而復時煩者,此為藏寒。蛔上入其膈,故煩,須臾復止;得食而嘔,又煩者,蛔聞食臭出,其人常自吐蛔。蛔厥者,烏梅丸主之。又主久利。

烏梅丸方

烏梅三百枚 細辛六兩 乾薑十兩 黃連十六兩 當歸四兩 附子六兩【炮,去皮】 蜀椒四兩【出汗】 桂枝【去皮】六兩 人參六兩 黃柏六兩

上十味,異搗篩,合治之。以苦酒漬烏梅一宿,去核,蒸之五斗米下,飯熟搗成泥,和藥令相得,內臼中,與蜜杵二千下,丸如梧桐子大。先食飲服十丸,日三服,稍加至二十丸。禁生冷。滑物。臭食等。

傷寒熱少微厥,指【一作稍】頭寒,嘿嘿不欲食,煩躁,數日,小便利,色白者,此熱除也,欲得食,其病為愈;若厥而嘔,胸脅煩滿者,其後必便血。

病者手足厥冷,言我不結胸,小腹滿,按之痛者,此冷結在膀胱關元也。

傷寒發熱四日,厥反三日,復熱四日,厥少熱多者,其病當愈;四日至七日熱不除者,必便膿血。

傷寒厥四日,熱反三日,復厥五日,其病為進。寒多熱少,陽氣退,故為進也。

傷寒六七日,脈微,手足厥冷,煩躁,灸厥陰,厥不還者,死。

傷寒發熱,下利厥逆,躁不得臥者,死。

傷寒發熱,下利至甚,厥不止者,死。

傷寒六七日不利,便發熱而利,其人汗出不止者,死,有陰無陽故也。

。死之下,亡此。下可不,者厥復虛脈,濡腹,結不,日六五寒傷

。治難為,者利下日七,厥而熱發

】縱作一,促【。之灸可,逆厥足手,促脈寒傷

。之主湯虎白,熱有裡,者厥而脈寒傷

方湯虎白

合六米粳 】炙【兩二草甘 】裹綿,碎【斤一膏石 兩六母知

。服三日,升一服溫,滓去米煮,斗一水以,味四上

。之主湯逆四歸當,者絕細脈,寒厥足手

方湯逆四歸當

】枚二十法一。擘【枚五十二棗大 兩二草通 】炙【兩二草甘 兩三辛細 兩三藥芍 】皮去【兩三枝桂 兩三歸當

。服三日,升一服溫,滓去,升三取煮,升八水以,味七上

。湯薑生萸茱吳加逆四歸當宜,者寒久有人其若

方湯薑生萸茱吳加逆四歸當

】擘【枚五十二棗大 升二萸茱吳 】切【斤半薑生 兩三辛細 】皮去【兩三枝桂 兩二草通 】炙【兩二草甘 兩三藥芍 兩三歸當

】升四各酒水,方一【。服五分溫,滓去,升五取煮,和升六酒清,升六水以,味九上

。之主湯逆四,者寒惡而逆厥利下又,疼肢四,急拘,去不熱,出汗大

方湯逆四

】片八破,皮去,用生【枚一子附 半兩一薑乾 】炙【兩二草甘

。兩三薑乾。枚一子附大用可,人強若。服再溫分,滓去,合二升一取煮,升三水以,味三上

。之主湯逆四,者冷厥而利下大若,汗大

。散瓜宜,之吐須當,中在病,者食能不飢,煩而滿下心,中在結邪,者乍脈,冷厥足手人病

方散

豆小赤

。之服頓溫,匕錢一散和,取,滓去,糜稀作煮,合七湯熱用,合一豉香以別;之治更,中臼合,篩搗異,分等各,味二上

。散瓜與可不,家虛亡諸。止乃吐快得,加,者吐不

。湯草甘苓茯。也利作必,胃漬水,爾不;厥其治卻,湯草甘苓茯服當,水治先宜,悸下心而厥寒傷

方湯草甘苓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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