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I神權》第228章 通緝,絕不可行(1)

作者:么么大叔·17小時前

鄭強緩緩抬起頭,目光掃過在座的每一張臉,尤其是在劉新星和劉安邦臉上多停留了一瞬。

他放下手中的鋼筆,身體微微前傾,雙手交叉置於桌面,清了清嗓子,聲音不高,卻字字鏗鏘,帶著不容置疑的權威和法律依據:

“劉局長、安邦同志的意見,我聽明白了。但是,”

他刻意停頓,加重語氣,“程序正義,是法治的生命線,更是我們執法機關必須恪守的鐵律!”

“首先,關於林風的代表資格問題。截至目前,省人大常委會、全國人大常委會並未作出任何關於罷免或暫停林風代表資格的正式動議,更沒有依法做出相關決定。

根據《炎國代表大會代表法》第三十二條明確規定:對縣級以上的各級代表大會代表,如果採取法律規定的其他限制人身自由的措施,應當經該級代表大會主席團或者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許可。

林風同志作為省代表、全國代表,其人身權利受法律特殊保護。在代表資格未被依法終止前,對其採取強制措施,包括通緝,必須履行極其嚴格的報批程式。

你們國安啟動的所謂‘涉嫌間諜罪’、‘危害國家安全罪’的調查,是否己經按程式向省人大主席團或常委會報備並獲得了許可?相關法律文書在哪裡?” 鄭強的目光銳利地射向劉新星和趙峰。

“其次,關於犯罪嫌疑的‘成立’問題。劉局長剛才提到‘涉嫌間諜罪、危害國家安全罪、故意傷害致人死亡’。

請注意‘涉嫌’二字!

目前,你們國安部門提供的所謂‘證據鏈’,我看了初步簡報,存在重大疑點,關聯性、排他性嚴重不足,遠未達到《刑事訴訟法》第五十五條所要求的‘證據確實、充分’的刑事立案標準,更遑論定罪!

故意傷害致人死亡的指控,目前僅有單方面指認,缺乏核心物證和完整的證據閉環。

在未經法定程式查證屬實、未經檢察機關批准逮捕之前,林風在法律上的身份,僅僅是‘被調查物件’或‘嫌疑人’,而絕非板上釘釘的‘犯罪嫌疑人’!

通緝令針對的是‘應當逮捕而在逃的犯罪嫌疑人’,林風目前顯然不符合這一法定要件。”

“最後,關於持有槍支的問題。這確實是違法行為,違反了《槍支管理法》。但請注意,非法持有槍支本身,屬於《治安管理處罰法》或《刑法》中相對獨立的違法行為或罪名,其嚴重性與間諜罪、危害國家安全罪、故意傷害致死罪有著天壤之別。

僅憑這一條,絕不足以支撐簽發針對重罪在逃嫌疑人的通緝令!

況且,關於林風為什麼持有槍支,調查清楚了嗎?”

鄭強再次停頓,目光如炬,聲音陡然提高了八度,帶著一種維護法律尊嚴的凜然氣勢,重重敲擊桌面:

“綜上所述,在代表資格未被合法取消、現有‘重罪’指控遠未達到法定證明標準、核心證據存疑、法定程式存在嚴重缺失的情況下,林風不具備《刑事案件程式規定》第二百六十五條所規定的簽發通緝令的任何一項法定要件!

此刻簽發通緝令,是嚴重的程式違法!是對代表法定權利的粗暴踐踏!是濫用司法強制權力!

我,鄭強,作為市委常委、政法委書記、市警察局局長,堅決反對!此議,絕不可行!”

鄭強擲地有聲的話語落下,會議室陷入了更深的寂靜。

劉新星臉色鐵青,趙峰眼神陰鷙。

劉安邦張了張嘴想反駁,但在鄭強強大的法理依據和政治身份面前,一時竟找不到更有力的突破口。

特警和刑偵兩位支隊長則面露喜色,老大今天果然牛逼!以一人之力力壓群雄!可惜鄭曼琳這小妮子沒看到這一幕!

會議結束。

當然還是要滿城尋找林風,但不是滿城通緝林風!畢竟他手裡持有武器。

劉新星和趙峰臉色陰沉地離開了市局,坐上車後,劉新星舉起手掌對趙峰做了個切瓜的動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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