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縣域金手指,步步打造繁華省城》第109章 送他們進去!(1)

作者:綰青絲·1天前

第109章 送他們進去!

“派出所?”

聽到這三個字的時候,常海洋和常向明父子二人的臉色瞬間全都變了。

“爸,你們沒犯什麼事兒,沒說什麼不該說的話吧?”

艱難的嚥了口口水之後,常海洋直接壓低了聲音問道。

“我們能幹什麼?我一天都在家裡照顧你媽,你居然還懷疑我!”

“你們沒犯事就行!”,敲門聲還在繼續,常海洋也顧不得多說什麼,整理了一下自己身上的衣服之後,直接上前打開了房門。

只是剛一開門,常海洋眼角的肌肉就忍不住一抽。

門外狹窄的樓道里,此刻居然站著七八身上穿著警服的男人,為首的人身上雖然沒有穿著警服,可是胸前也一樣彆著一枚國徽,一看就是吃公家飯的。

“你、你們找誰?”

面對著這種大陣仗,常海洋明顯有些緊張。

“我們是縣人民法院的,我是法院的書記員王譯,請問誰是常海洋,常向明?”

“我、我就是常海洋,常向明是我爸,就在屋裡......”

“那就沒錯了,常海洋是吧?你是不是有個六歲的女兒?”

王譯一邊說話,一邊用冰冷的目光掃了一眼面前的常海洋和站在他身後的常向明。

“有、有這回事......”

“我現在代表縣人民法院,正式向你們宣讀藺縣人民法院第xxxx號人身保護令!

根據原告林燕女士提供的證據,被告人常海洋,常向明父子多次使用家庭暴力,對林燕女士,及其女兒常悅進行毆打,辱罵行為。

有影片證據,醫院驗傷報告,證人證言,傷情照片為證!

經本院審理認為,申請人提交的材料真實有效,足以證明家庭暴力及再次施暴的風險,根據我國反家庭暴力法,第二十六、二十七、二十八、二十九條之規定,裁定如下!

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反家庭暴力法》第二十六條、第二十七條、第二十八條、第二十九條之規定,裁定如下:

一、禁止被申請人常海洋,常向明對申請人林燕及未成年子女常悅實施毆打、扇耳光、辱罵、恐嚇、虐待等任何家庭暴力行為;

二、禁止被申請人騷擾、跟蹤、私下接觸申請人林燕及未成年人常悅,禁止前往孩子住所、幼兒園;

三、禁止被申請人透過電話、微信、簡訊等任何方式聯絡、威脅申請人林燕與未成年兒童常悅;

四、禁止被申請人在申請人、孩子經常活動場所周邊200米範圍內逗留、蹲守。

你們聽明白了嗎?”

看著面前眼睛裡幾乎都要冒火的王譯和他身後的那些法警、民警,無論是常海洋還是常向明,父子二人都被嚇得面如土色。

合盛家園是個老小區,隔音本來就不好,再加上這裡這麼大的動靜,就這麼一小會兒的功夫,門外的樓道上已經擠滿了看熱鬧的鄰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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