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錦繡盛唐:我的父親是李世民》第1742章 第三條受財枉法(1)

作者:大王叫我來吃齋·2024-12-20

第1742章

第三條受財枉法,即官吏受賄且違法處理公事。

第四條受財不枉法,即官吏受賄但沒有違法辦事。

第五條受所監臨,專指不因公事而收受部下百姓錢財。

第六條坐贓,泛指以上五者以外的一切非法所得。

大唐律法對官吏收受賄賂這事,分兩種情況區別對待,主要就是看受財之後有沒有枉法。

法律明文規定:諸監臨主司受財而枉法者,一尺杖一百,一匹加一等,十五匹絞。

唐朝的錢是用絹來計算的,當權者收受賄賂並且做了枉法的事,只要收了一尺絹就打一百棍,一匹絹還要加刑,十五匹絹就是死刑了。

但如果只收了錢財,沒有做枉法的事,那量刑就輕了許多,律法上寫得清清楚楚,不枉法者,一尺杖九十,二匹加一等,三十匹加役流。

沒有枉法的,收一尺絹打九十棍,兩匹絹才加刑,三十匹流放服勞役,沒有死刑。

叱奴騭盜用官糧屬於受財不枉法,他只盜用了官糧,沒有利用職務之便為他人謀取不正當利益。

席辯就不一樣了,他不只是收了錢財,而且替李大辨打掩護,把按察史的奏章給壓住沒有向上報。

這是妥妥的受財枉法,並且受賄金額巨大,十五匹絹就夠死刑的了,他收了細絹二百匹、軟絲三十匹,這還只是李大辨送的,收沒收過別人的還不能確定。

魏徵只是一時心軟罷了,跟席辨也沒什麼交情,這會兒看他下場可憐,想想他犯法的時候也足夠可恨,於是魏徵便也閉了嘴,沒有再替他說話。

李世民伸手從陳文手裡拿過奏報,親自上下掃了一遍,然後把奏章往桌子上一摔:“貪腐之風不止,百姓何能安泰?”

李世民當即下詔,把席辨斬殺於市,並下詔命令各地的官員前去觀刑,讓大家看看受賄的下場,誰要是步其後塵,他就是個榜樣。

“陛下不可。”蕭瑀急忙上前進言:“按律五品以上的官員,犯非惡逆罪的,聽自盡於家。席辨官居四品,而且他犯的是絞刑之罪,不該改判斬刑。”

李世民寸步不讓地說道:“朕就是要用嚴刑峻法以儆效尤。”

“可是隨便加刑,與法理不合,望陛下三思而行。”蕭瑀也不肯讓步,振振有詞地說道:“法才是行事的準則,縱天子也不應凌駕於法律之上。”

“誒,這話說的不對。”房玄齡笑眯眯地看著蕭瑀說道:“法是死的,人是活的,人治大於法治。”

封建社會皇權至上,皇帝的想法是必須要凌駕於法律之上的。

“執法也需要適度靈活,不能一味的拘泥於黑紙白字。”

魏徵也不支援蕭瑀的說法,跟皇帝爭個面紅耳赤的,要是能保得住人命也值得,左右都是一死,你為了給席辨換個死法,跟皇帝往死裡犟,值得嗎?

“律法是依據國情而立的,我大唐新立之初,官風清廉、受賄者少,如今物阜民豐,貪腐之氣日甚一日,陛下要用嚴刑峻法懲治也無可厚非。”

解決了這麼一樁令人不太愉快的事,李世民立馬換了一副心情,笑呵呵地說要陪他們好好的樂上兩天,然後就啟程東征,結果沒想到勉強就樂了一天,一個大炸雷就又轟了進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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