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這個問題要問你自己,別拿孩子當藉口。”耿玉良無所謂地說,“對孩子來說,無論有沒有父母,他都會長大,區別只是在於成長的質量而已,可如果家長自己都沒長大,又何必去拖累孩子的童年呢。”
“我擔心給孩子的愛是不完整的。”
“現在難道就是完整的嗎?對孩子來說,或許只知道一個名詞,到底那個名詞代表什麼意思,他知道嗎?再說,哪裡有什麼完整的愛,愛就是愛,沒有範圍。”耿玉良是教語文出身的,說起話來也是一套一套的。
“耿老師,勸人離婚是不是不太好啊。”
“我沒想勸你離婚,我只是勸你沒必要講究,何必為了那麼多外部的事情,忘記自己一開始最想要的事什麼。”
耿玉良的這番話瞬時打在俞思英的心上,晚上回去後,俞思英就開始找律師準備起訴解衛平離婚。
可讓俞思英這麼都沒想到的事,解衛平竟然在她不知情的情況下,把那套房子過戶給小王了。
俞思英找到解衛平,解衛平說道:“你打傷小王,小王要醫藥費,我沒錢,只能用房子抵。”
“她治的是什麼絕症,還要用房子抵?”
“當時我們有協議的,房子給我,俞思英,你不會想反悔吧。”
“我們是有協議,可協議上也約定你要把錢給我啊,你根本沒給錢,我怎麼可能同意房子歸你所有?”
“既然你這麼說,我馬上把錢轉到你卡里,可以嗎?”
“現在也不是這個價格了,幾年前的房價和現在有可比性嗎?你倒會賺便宜。”
“那你說,你想怎麼辦?”
“我不想怎麼樣,我就想說你把房子要回來,寫兒子名字!”
“這不可能。”解衛平想都沒想就拒絕,“我房子都給出去了,怎麼可能收回來?”
“你怎麼可以這樣!”俞思英沒想到解衛平居然可以無恥到這個程度,“你別忘了,我是你妻子,你居然把我的房子給外人?”
“這麼多年了,誰是外人,誰是內人,難道我還不清楚嗎?俞思英,這麼多年我已經夠對得起你了,如果不是為了兒子,就你這副悍婦的樣子,我早就和你離婚了!”
“難道是我求著你不要離婚的嗎?解衛平,離婚就離婚,孩子,房子我都要,你等著!”俞思英撂下狠話就離開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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說到這裡,俞思英深深地嘆了口氣:“律師,你說我可怎麼辦……”
“你們已經離婚了嗎?”
“還沒判,但我問過法官,她說這套房子她不能處理,律師,為什麼呢?明明是我的房子,就因為過了別人的名字,就不能分了嗎?”
我跟俞思英解釋了下法律關係的問題,所謂的法律關係就是誰與誰之間的權利義務關係,法律關係可以是單方,也可以是多方的,甚至有可能是多個法律關係相互交叉,能夠理清法律關係,很多事情就能迎刃而解。
就拿俞思英和解衛平的離婚訴訟來說,因為他們要處理的法律關係是他們婚姻以及婚後共同財產的分割,權利義務關係的主體就是俞思英和解衛平二人,最多牽扯到兩人的婚生未成年子女,與任何第三人無關。而解衛平講房子贈與給小王則是另一個法律關係,這個法律關係中的權利義務主體是解衛平和小王,俞思英可以兩人的贈與侵犯了她的財產權另行提起訴訟,但這件事因為和離婚訴訟是兩個法律關係,所以不可能在一個訴訟中解決,但如果俞思英同時提起離婚訴訟以及財產返還訴訟,經法院稽核後可以併案處理。
俞思英似懂非懂地點點頭,接著又問:“所以律師,我該怎麼做才是最好的呢?”
“向小王提起返還原物訴訟吧。”我覺得目前來說,只能以公序良俗為由主張贈與無效,不過這裡面訴訟風險還是有的,畢竟解衛平在把房子過戶給小王前已經把俞思英的名字去了,而且俞思英的確在房管局簽署了放棄申明,這套房子是否屬於夫妻共同財產還有待商榷。
“不是給小王的。”俞思英捏著手指,臉上的表情愈顯難堪,“小王跟解衛平有個孩子,兩歲都不到,解衛平把房子贈與給孩子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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