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科舉放牛班,童生夫子教出進士三千》第492章 內訓曰(1)

作者:我是泡泡·2025-04-11

第492章

《內訓》曰:『婦人無閫外之交,況敢與市井爭利乎?』茶山者,利藪也;議價者,穢行也。周氏不念《女範》『三從』之誡,妄逞『四德』之偽,妾請以女教正其罪!

《女論語·守節章》明示:『夫死同穴,志不可移。績麻治繭,守業於茲。』周氏若真守志,當效漢之桓少君『椎髻布衣』,豈可營植茶山?彼以戶丁為辭,然《內訓·慎言章》雲:『婦人不涉外事,雖僕隸勿私語。』遣人市易,猶自玷清名!

......

看完後陳凡直接被整了個無語,這哪裡是個女人寫的文章?

要是按照那寇小姐的意思,周氏直接啥也不能幹了,丈夫死了的那天開始,周氏就拿刀子抹了脖子算了。

但不得不說,這篇文章又是很契合這個時代很多人的價值觀的,可以說,不僅在三觀上,甚至在宗族倫理上,這篇文章都是這個時代又紅又正的好文章。

但陳凡看到這篇文章總覺得眼睛要瞎,都說女人何苦為難女人,這寇小姐也......嗨......

“所以,這位寇小姐最後有沒有考中女文學館?”陳凡很是好奇。

陸為寬搖了搖頭:“沒有,就是在這題上,她失了進入下一輪的資格。”

“據後來寇小姐所言,當時陝西布政使家的孫小姐在這個考核中獲得了甲上,最後進入了下一輪,最終被錄為當年的紫薇典學。”

這次陸為寬沒有再從袖子這個“百寶箱”裡抽出紙來,而是口述那女子的答案道:

「審得汪門周氏守志承業,契據分明,課稅無虧,雖更製茶法而未改祖產,遣戶丁行銷而未親市廛,於律無違,於禮可恕。

汪宗遠等挾宗法以謀私利,本應依《大梁律·刑律》『誣告』條反坐,姑念系緦麻之親,從寬罰銀五十兩充修縣學。

周氏仍掌茶山,惟須遵三約:

一、歲撥茶利二十兩助修汪氏宗祠

二、嗣子未立前不得典賣山場

三、茶工僱傭限用本族貧戶

此判。

陳凡聞言,徹底驚了。

這跟那寇小姐所作洋洋灑灑一大篇文章絲毫不同,就是簡單的堂斷散判文書。

這裡面一點《女四書》裡的內容都沒有,而且也有很多完全不契合《女四書》宗旨的判決要點。

這個陝西布政使家的孫小姐,甚至選擇性援引《戶律》中的承產條款,規避了《女論語》中的倫理爭議。

比如她將案件定性為“產權歸屬”而非“女性丨行為規範”,避免直接反駁《女論語》的“婦人無外事”原則。

又比如這位小姐以“內闈治家”偷換“拋頭露面”概念,借用《內訓》的模糊表述合理化商業操作(如稱“戶丁代行”屬內務)。

要知道,如果真的圍繞《女論語》中《營家章》:“婦人惟事酒食衣服,不預外務”、《守節章》:“夫亡從子,無子從族”這兩條來辯駁,最後肯定就陷入女性弱勢的境遇。

對方卻以法律條文規避思想桎梏,這也算是用皇權魔法來打敗世俗魔法的絕妙操作了。

陳凡很好奇,大梁竟然已經進化出這種神奇的女性了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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