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書中緣》第859章 家規.2(1)

作者:到點兒吃飯·1個月前

寧玉的現代思維,使得她在聽知‘銀錢三不借’時,第一反應是家庭內部管理,因而很自然地將其適用範疇圈定在‘家’這個概念裡。畢竟現代也有“親兄弟明算賬”的說法,何況古代高門大戶。

是以等到淑蘭說完,寧玉也隨之直言:

“如此說來,那人便是犯的‘下人互借’,卻不知祖母會如何處置?”

淑蘭沒有立刻回應,只先靜靜看著眼前人。

這段日子裡,淑蘭信守承諾,對寧玉真就做到知無不言,自然也看得出寧玉此刻態度誠懇,確實是在認真請教,但這事所涉層面,已非單純“家規”,她也得想想從何講起。

對於淑蘭的沉默,寧玉心底也有了大致猜測,嘴上不催,卻也沒有迴避對方視線。

果然,稍再停頓,淑蘭開口:

“銀錢糾纏本就容易說不清楚,尤其大戶人家,人多口雜,立些對應的規訓,無可厚非,然‘三不借’之說,看似民間自發,實則為的避免衝撞國家法度。”

話音落,寧玉的眼神也跟著有了變化。

誠然,古今定義不同,個人認知亦有差異,可誰曾想,一條源於民間約定俗成的“家規”,在當前世界裡,居然是與“社會借貸”及“國法律條”關聯的“禁令”。

“國家……法度?”

淑蘭看著面露詫異的寧玉,鄭重點了點頭,道:

“齊國律法中,涉銀錢者,若為官員,嚴懲不貸;若是民間事,亦會針對當事雙方的身份做明確的責任劃分。”

寧玉稍只垂眸,復又抬眼,並再發問:

“可否請姐姐詳說與民間相關的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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銀錢會以何種方式流通,實非紙上法條能限制的,至於“賒借”這種手法,更是無法徹底杜絕,因而才有國法監督一說。

齊國律法中,相關民間銀錢賒借的法條明確指出,賒借雙方有三分:“民對民”、“商對商”及“商對民”。

前兩者,或布衣百姓間籌措頭寸,或商賈間貨款應急,因彼此地位相當,除紙面借據外,再加請人作保即可,通常找的村中長者、族中老輩或行業尊長,真要鬧起,求告衙門,解決起來相對簡單。

唯獨第三項的“商對民”,官府最為警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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寧玉聽到這裡,一頓,似理解了一些,卻不敢再自大妄斷,遂小聲追問:

“皆是民間賒借,為何‘商對民’受區別對待?”

淑蘭語氣平緩,卻是正色回應:

“賒借貸用之紛爭,不外乎欠而不還,然成因卻可有幾說,或借錢者無力償還,亦能是借出者無良做局,可對?”

寧玉點頭。

淑蘭接道:

“豈不知國之四民,士農工商,論地位,商較民弱,然其財富卻遠勝於民,鬧起之時,若任一方證據確鑿便還無話,但凡兩方皆有錯處,地方官便要在‘依法’及‘維穩’之間兩難維持,辦得好,是官者應分,辦得不好,甚至加劇情勢,掉烏紗帽都是輕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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