九州國防軍總參謀部的辦事效率,從來不會讓任何人失望。
第五次軍事委員會結束後僅僅三天,一份由九州國防軍總參謀部牽頭,聯合國內頂尖法學泰斗共同擬定的《九州帝國對東瀛戰爭責任及罪行處置基本準則》,便已擺在了陸紹遠的辦公桌上。
李巖說道:“少帥,這是經過修改過後的最終定稿,請你過目。”
陸紹遠十分仔細的一字一句的看著眼前的這份報告。
他手上的這份《九州帝國對東瀛戰爭責任及罪行處置基本準則》的完整版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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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言:
鑑於東瀛帝國政權及其武裝力量,曾對九州東北部及臺島地區實施長達數十年的殘酷掠奪,並對九州全境發動了蓄謀已久、慘無人道的侵略戰爭。在此期間,其軍隊所犯下的屠殺、酷刑、奴役、實施生物戰及文化滅絕等反人類罪行,罄竹難書,天理難容,為徹底清算戰爭罪責,伸張人類正義,告慰萬千死難同胞之冤魂,並從根本上杜絕此類滔天罪行的重演,茲制定本準則。
本準則之效力,追溯至東瀛帝國對我九州發動侵略之始,直至其完全投降之日止,本準則之執行擁有絕對且至高無上的優先順序。
第一章:總綱與核心原則
無條件追責原則:任何參與、支援、協助東瀛對九州侵略行為的個人與團體,無論其國籍、職務、是否奉上級命令,均需承擔個人責任,不得以“執行命令”或“國家行為”為由豁免。
血債血償原則:凡直接或間接導致九州百姓或者軍隊傷亡、身心受創者,必以相應乃至更嚴之刑罰懲處。
分級清算原則:根據罪行性質、程度、身份,實施從死刑、苦役到簡單勞動改造的梯級懲處體系。
公開與震懾原則:所有重大審判及處決應儘可能公開進行,過程及結果須廣泛宣導,以儆效尤,並撫慰九州軍民。
第二章:戰爭罪行等級與判定標準
一級罪行(必處極刑):此類罪行,罪無可赦,法不容誅。一經判定,唯一量刑為死刑,包括但不限於死刑立即執行、公開處決或絞刑。
戰爭策劃與領導罪:主導、策劃、發動對九州帝國侵略戰爭的東瀛帝國軍政最高領導層。
直接暴行罪:經調查核實,在戰爭期間直接參與殺害、虐殺、殘害九州戰俘、平民(包括老弱婦孺)的任何東瀛帝國軍人、憲兵、特務、文職行政人員,以及所有提供協助的民間人士。
大規模屠殺罪:以任何形式下令、策劃、或作為核心執行者,參與對九州帝國境內任何城鎮、村莊、戰俘營進行有組織、系統性屠殺行動的軍官及文職官員。
特種反人類實驗罪:隸屬於 “731 部隊”、“516 部隊” 等一切從事生物戰、化學戰、及非人道活體實驗之秘密部隊的全體研究人員、軍官、士兵及輔助人員。
虐待與酷刑罪:在戰俘營、監獄、秘密審訊機構等場所,對九州帝國戰俘或平民實施長期、殘酷、非人道酷刑的主要施刑者及其直接負責人。
文化滅絕罪:主導、策劃並執行系統性毀滅九州帝國文化古蹟、屠殺知識精英、推行殖民奴化教育政策的主要官員。
二級罪行(重刑——25年以上徒刑到終身苦役):
武裝入侵者:凡武裝人員(陸海空軍)曾踏上九州領土、領海、領空,從事作戰、佔領、巡邏、警戒等軍事活動者,無論是否直接參與殺人,均視為侵略執行者。
佔領區行政與鎮壓者:在東瀛佔領的九州領土上,擔任維持會會長、警察長官、稅務官等職務,積極參與統治、徵糧、征夫、鎮壓抵抗者。
戰犯直接下屬與協助者:一級戰犯之主要副官、忠實執行其罪惡命令的中下層軍官、以及為屠殺、活體實驗等提供關鍵後勤、運輸、場地支持者。
掠奪與經濟剝削主導者:強徵九州勞工、掠奪礦產資源、強佔企業、進行不平等貿易的主要東瀛方企業主、軍官及官員。
三級罪行(中刑——10年至25年徒刑或強制勞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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