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照港島法律,“侵害人身罪”分三個量刑標準。
第一檔是無預謀,未使用武器的普通傷害,刑期在三到五年區間。
第二檔是有前科,手段特別殘忍和致人重傷,刑期在五到七年。
第三檔是嚴重暴力和致命重傷,刑期七到十年,最高可判處終身監禁。
港島於66年廢除了死刑,終身監禁是最高刑罰……
京士柏醫院開出的診療醫案顯示,傷者顱腦震盪,左側鎖骨骨裂,兩根肋骨骨折一根骨裂。右側小腿骨折錯位,腳踝多處韌帶撕裂傷。
前三項問題不大,後兩項很可能會留下終身殘疾。
從這點看,三到五年已經沒跑了,搞不好就是五年以上……
夏佳理律師申請了會見,又想辦法搞到了部分關鍵問詢副本。過後經過仔細研判,表示情況有些不利,但不是完全沒有機會。
最不利的是,警方調查顯示,傷者在滾落過程中,右腳別到了樓梯扶手欄杆空檔,導致右小腿和腳踝傷情嚴重。
一旦留下終身殘疾,就夠上“致人重傷”這一加重量刑的標準了。
機會是,無預謀、未使用武器,沒有前科,也談不上手段殘忍,整體看只能算是意外致人受傷。
而且,過程中存在誤會。
誤會的點在於,肇事人中場小憩,休息的時間超出了預估。他以為只睡了十幾二十分鐘,實際上睡了一個來小時。
而且,雙方語言存在一定障礙。
肇事人被喚醒後,受害人提醒他到時間了,詢問行程是否繼續。但肇事人忽略,或沒聽懂“到鍾”和“加鍾”這兩個專業詞彙意味著什麼。且環境昏暗,沒有特別關注時間。
直到行程結束後,受害人開窗換氣時,才猛然發現天色已晚,情急之下著急離開。
因為太過著急,並沒有向受害人解釋因由,導致受害人以為他要逃單,遂糾纏討要額外費用。
見肇事者試圖透過步梯逃離,情急之下才擋住去路。而肇事人,情急之下沒有及時預判可能的風險,大力推搡受害人,導致傷害事件的發生。
現在的問題是,一旦對簿公堂,如何讓法官和陪審團相信肇事人不是逃單,以及致人受傷前是否心存惡念。
畢竟,受害人是女性,是弱者。
所有目擊者都表示,受害人全程沒有使用暴力和威脅,只是苦苦哀求。
而且,肇事人熟睡時,曾試圖喚醒過。只不過肇事人睡的很熟,並沒有被喚醒,還踹了受害人一腳。
這一點,肇事人的口供中也有所體現。
所以,受害人不存在故意拖延時間,以謀求額外費用的可能。所討要一千元補充費用,就行業標準而言是偏低的。
足可見全程沒有任何惡意,只是想討要自己的勞動所得而已。
這點很容易博得法官與陪審團的同情,與之對應的是,肇事人的惡劣行徑就會越發突顯。
另外,肇事人被“熱心市民”堵住禁止他逃離時,出言狂放,多有威脅。甚至還威脅過接警後趕赴現場的警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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