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76步步生蓮》第2050章 明暗之間的一抹灰(1)

作者:方寸山下·6個月前

知己知彼方能百戰百勝嘛。

即便看到了利差,對方把控股權握的穩穩當當,依舊沒有機會。

羅旭瑞決定動手前,花了一大筆的“資訊費”,摸清了中華巴士的股權分佈。

除了聯合創始股東黃耀南外,一眾中小股東約持股百分之二十三到百分之二十五,顏家持股不足百分之三十。

由此就能計算出,二級市場和投資機構手中,有大約百分之二十八左右。

所以,只要像說服黃耀南那樣以利誘之,在一眾中小股東里爭取到百分之十四的權重站臺自己。

完成前期操作後,再從二級市場吸納百分之十六點六五的股份,就能掌握超過半數的股權,從而拿到中華巴士的控制權……

這裡面其實涉及到了法律漏洞。

公司法關於投資者權益保障的規定是,只要股權人持有或爭取到百分之五十以上的權重,就自動獲得公司的控制權。包括召開股東大會,制定運營和分紅策略,任命管理層等。

但中華巴士不是普通的上市公司,裡面還牽扯到顏家的專營權,不能簡單的以股權多少決定控制權。

而所有相關的法律條文中,又沒有對“特例情況”做出明確規定。

主要是中華巴士成立後,並不是上市公司。62年顏成坤基於商業決策,才上市的。

所以,就形成專營權和公司法的衝突。

而決定顏家專營權的公共巴士服務條例,是條例。公司法相關規定是法律,後者權重高於前者。

這就意味著,從法律層面上說,顏家雖然有專營權,卻沒有得到相應的法律保護。

問題是這麼多年以來,沒人想從顏家手中搶走中華巴士,這一問題也就始終沒有暴露出來。

現在,有人抓住了漏洞……

人治與法治其實沒有絕對的優劣,在這一刻就能窺到一斑。

對於港島來說,哪怕問題明晃晃的暴露了出來,也不是某個人或某個部門一聲令下,就能按下暫停鍵的。

牽扯到對已生效法律法規的完善和修改,按照流程顏家需要先向運輸署申請專營權保護,再由運輸署向律政司提請對既有條例的修改或補充。

律政司審議確定必要性後,還要提請行政局……再製定補充條文或修改現有條文之表述,直至最終生效……所有環節即便利用影響力壓縮“審議”和“研討”的過程,流程本身就需要許多時間。

在這段時間內,顏家的專營權就沒有適用的法律提供保護,足夠羅旭瑞進行收購操作了。

港島是一方很特殊的土地。

西方法治的外衣下,主流華人骨子裡信奉的,始終是老派的江湖規矩。

而江湖,講究的是以實力為尊。

以顏成坤的社會地位,只有正面擊敗對方的敵意收購,才能維持自身的“虎威”不倒。

透過修正、完善法律法規,來杜絕此類事件再次發生,那是後話。

不但要贏,還要在外人眼中舉重若輕的贏。

。現表的弱虛是就本,力助求尋方各向的呼呼咋咋就,事的”點大屁“到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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