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76步步生蓮》第2336章 給個面子,順手辦點小事(1)

作者:方寸山下·2個月前

華女士想清楚了,準確的說,是被霍景廉溫和的言語給唬住了。

在一位語氣溫柔的IRD女性工作人員普法、情緒安撫和保證下,記起了一些工藝品和傢俱的私人交易。

因為涉及到紫檀、楠木之類的貴木料,交易金額比較高,有個幾百萬港幣。至於買別墅的差額款項,確實是親戚籌措的。有些是親戚給的現金,有些是透過銀行轉賬。

不論如何吧,華女士十分配合,表示願意繳納應繳稅款。IRD也十分通情達理,念在她初到港島,不瞭解相關律法,出現這種失誤在可以被包容的範疇內。

所以,只要補足稅款,再象徵性的繳納一點滯納金,事情就翻篇兒了。

當走出IRD大門時,華女士又慶幸又肉疼。一下沒了幾十萬,能不肉疼嘛。

但還好吧,港島工作人員的工作態度是真的好。全程和顏悅色,完全沒有刻意刁難人。甚至都沒有太過深究,真是文明,真通情達理……

華女士不知道的是,她這種小角色,人家才懶得搭理呢。

一個初到港島的人,就算手中有高價值貨物,從聯絡買家,到談妥價格,再到完成交易,全程都不過是看客罷了。

真正牽線搭橋,勾連交易的一定另有其人。

而且,這一單就涉及幾百萬港幣,考慮促成交易者的背景身份,IRD有充分的理由懷疑,這不是第一次,也不是最後一次。

另外,透過華女士的口供,還可以確定一件事。在鎖定比華利山別墅群,透過中介商談價格時,購入物業的資金就已經全部籌措到位。

所以,具體交易執行期間的分批購入操作,是典型的,低階非法逃稅手法。

一個剛到港島不足一年的內陸人,不可能懂這些。就算懂,一個人也無法完成操作。

所以,商業罪案調查科有理由懷疑,具體設計並執行非法避稅操作的人,是物業中介和代辦律師。

繼而有理由懷疑,類似的非法避稅操作,很可能不是孤立存在的。物業中介和代辦律師存在長期協助他人,從事違規、違法操作,並從中獲取利益的可能。

商業罪案調查科?

嗯,簡稱CCB。

商業詐騙、串謀欺詐;偽造賬目、偽造合同、偽造票據;瞞報交易、大額洗錢……不論是公司還是私人,只要金額夠大、情節夠重、涉商業類非法交易,全在管轄範圍之內。

那不是重點。

重點是,華女士接受問詢的全過程,都有CCB探員在單向玻璃另一端全程觀看、監聽、記錄。

為啥霍景廉嚇唬華女士時,只提ICAC,不提CCB呢?

因為CCB拿到證據,產生合理懷疑和推論後,需要圈定嫌疑人並形成報告。經上級批准後,才能正式啟動調查程式。

法治社會,要合法合規嘛。

報告提交上去,批覆是需要時間的。

而且,調查獲準後要先展開外圍偵查,摸清脈絡、掌握犯罪網路,收集並固定證據……這些都需要儘量不驚動嫌疑人才好。

華女士主動交代了瞞報交易,逃避應繳稅款的情況,回去後肯定會跟宗族親屬講。

她不懂法,在港島生活多年的親屬應該懂,更何況親屬中還有職業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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