好幾頁厚的一疊材料,方璧海拿到後很認真地看了起來。
裡面的內容怎麼說呢,在意料之中,又在意料之外。
他知道姓昌的透過他女婿搞了很多錢,但是沒有想到會有這麼多。
他大概知道用的什麼手法,但是這種手法是絕對違規的,只是紀律條例裡面,沒有明確的規定。
要知道行為和罪名,有的時候並不完全相等,而規定或法律的出臺,總是相對滯後。
貪汙、腐敗、受賄是三種不同的行為,也是三個不同的罪名。
比如以前,沒有明確的違紀規定,或者說沒有全面的,面向全國黨員幹部的違紀行為的規定。
只有《關於領導幹部在經濟方面違法違紀黨紀處分的若干規定(試行)》等八個單項的規定。
然後又釋出了《黨政機關縣(處)級以上黨員領導幹部違反廉潔自律規定購買、更換小汽車行為的黨紀處理辦法》等四個關於違反領導幹部廉潔自律規定的處分規定。
這些規定對於教育或規範廣大領導幹部增強紀律觀念,統一執行違紀標準發揮了重要作用。
但這些規定比較零散,缺乏系統性,對於一些重大原則和具體運用規則等問題沒有作出詳盡規定,沒有新形式的違紀處理辦法。
從八八年,國家紀委開始起草全面,面向全國的紀律處分條例,一直到九年後,十五次推倒重來,才出臺了一個試行條件,又過了六年,才出臺了一個正式版的。
就是在這個處分條例裡,才把很多經濟活動列為違紀。
但是很多具體的行為,並沒有列入其中。
比如一個其它違反有關規定從事營利活動的行業,就具有非常模糊的概念,需要追究你責任的時候,就能靠上去。
或者你能讓人忽視你的行為,那這條就跟你沒有關係。
但是任何事,只要鬧大,你的護身符就有可能失去作用。
特別是材料上的這些內容,又足夠駭人聽聞。
“這些資訊你是怎麼知道的?”方璧海越看越奇怪。
因為上面的內容太詳細了,詳細到就跟有人一直在盯著週三豐和姓冒的一樣。
“從他開始找我的麻煩,我就找了一個經濟方面的調查團隊開始分析調查他們的經濟活動,其實這些都是公開或半公開資訊,並不是什麼機密,只不過以前大家都不留意而已。”其實怎麼說呢,人家根本就沒有進行什麼遮掩,特別是那些上市公司的材料,都是對外公開的,只要把這些線索連起來,就知道他們是怎麼發財的了。
方璧海捏著幾頁紙,心裡思緒不定,他也沒有想到,姓冒的能做到這個份上,對於他們這些人來說,他們對這個國家有一種很強烈的主人翁精神。
這個國家就是我們的,或者說,至少現在是我們的,祖輩父輩打下來的江山,一方面要守住,另一方面也是要維護好。
只要生活足夠好就行,沒必要把所有東西都弄到自己名下。
更沒有必要把錢轉到外面,存到什麼中立國的銀行裡,真要發生什麼大變動,你能到拿到裡面的錢?
只要國家一直在發展,只要自己能一直把握住這個權勢,為什麼要去外面,去外面能當人上人嗎?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