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獄後,以一條白綾了卻殘生,留下絕命書訴盡冤屈。
說她可悲,是因她本有法理可循。
《大明律》雖然規定:卑幼告尊長,是十惡不赦之不孝罪。
但同時也規定:尊長犯特定重罪,卑幼告之,勿論。
《刑律·犯奸》明確規定:抑勒妻妾及乞養女與人通姦者,本夫、義父各杖一百,姦夫杖八十。婦女不坐,並離異歸宗。若縱容抑勒親女及子孫之婦妾與人通姦者,罪亦如之。
若她能拿出證據,人證物證哪怕拿出一件,證實乃婆婆逼奸誣告,便可免罪脫身。
而可悲也可悲在此處。
婆婆是私下威逼,何來證據?
若無實據反告尊長,便是雪上加霜,坐實“不孝”重罪。
或許有人覺得她可以豁出去喊冤,讓官府查證。
但你覺得,她的夫君、公公,是願認自家母親通姦逼媳,還是更願認兒媳不孝?
只怕非但不會相助,反要幫著遮掩銷燬痕跡。
或許貴梅公公還會與富商稱兄道弟,證明自家婆娘沒偷人。
無證可舉,無人可依。
公堂之上,她只能咬緊牙關,既不認那不孝之罪,亦不能揭發婆婆之惡。
以血肉之軀承受棍棒,以沉默維護那最後一點倫常體面。
茶肆裡響起一片低低的唏噓。
良久,那商販壓低聲音,打破沉默:“聽聞海公,似有意重審此舊案?”
重審?”旁人一驚。
“唐氏自盡多年,遺書雖在,終是一面之詞。”
“當年街坊或有風言風語,說其婆與富商過從甚密,可捉姦捉雙,拿賊拿贓,無憑無據,如何查起?”
“莫非去查當年問案的官吏?”
“可當年那位收了銀子,對唐氏用刑的毛通判,有司早有定論,不予追究。”
“何況此人早已身故,難道海公還能刨墳掘墓不成?”
布衣書生卻緩緩搖頭,目光掃過眾人,聲音壓得很低,幾不可聞:“諸位,忘了一個關鍵之人。”
“誰?”
“那富商。”
見眾人疑惑,書生以指尖蘸了茶水,在桌面上極快極輕地寫下一個字,又迅即抹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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