這話一齣,在場百姓全都愣了,你看看我,我看看你,滿臉都是困惑。
是啊,天幕明明說過,難道這是後世新出的律法,以前不是這規矩?
眾人絞盡腦汁也想不明白這裡頭的彎彎繞繞,只覺得後世的事兒實在太蹊蹺。
或許真是孔夫子那句:唯小人與女子難養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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嚴格來說,“母親和妻子落水先救母親”這話沒錯,但被縮減了最關鍵的前提。
準確來講,是母親和沒領結婚證的女友同時落水,律法才明確要求必須先救母親。
今天“妻子”的稱呼實在太過氾濫。
剛認識兩天的男女能喊。
面都沒見過的網友也能喊。
甚至兩個男子之間也能拿來打趣。
但在律法上,只有領了結婚證,才是受法律保護的配偶,才算真正意義上的妻子。
這時候,男子對妻子有法定救助義務。
妻子和母親的法律地位完全平等,義務等級也一模一樣,法律壓根沒規定必須先救誰。
遇上只能救一人的極端情況,屬於法定義務衝突。
先救母親也行,先救妻子也可以。
因此導致另一方死亡,在法律上都不算犯罪,不會被追責。
只有明明有能力救兩個人,卻故意袖手旁觀,或者壓根不伸手施救,導致兩人出事,才會觸犯法律,承擔責任。
但要是沒領結婚證,男子就沒有法定的救助義務,頂多是道德層面該出手相助。
這種情況下,才必須先救母親。
這個說法是被玩梗玩壞了。
今天法律講平等,明代法律認可倫理等差。
所以在明人眼裡,這就跟太陽東昇西落一樣,沒有第二種答案。
任何時代,都有輿論裹挾司法斷案。
但在律法有明確規定的情況下,官員斷案不怕輿論裹挾。
可若是律法雖有規矩,卻沒有明確優先順序,任誰都怕被輿論綁住,尤其是在輿論四通八達的今天。
領了證的妻子和母親,先救誰都符合法律。
但輿論兩頭堵,不管選啥都要被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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