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二覺得這事完全有可能。
只是這個人會是誰呢?
能讓死者張東在喝醉酒的情況下,讓其開車送自己回去的,那麼一定是他身邊的人。
再聯想到扶手箱裡那張被撕毀的離婚協議書,林二於是就轉身問民警道:
“死者的家屬呢?做過排查了嗎?”
所裡的同志瞪大了眼睛,疑惑地問道:“排查?他不是意外墜河死的嗎?還要排查嗎?”
林二也是有點驚疑地看了看他,反問:“出現了人命案,難道你們都不走訪調查,排除死因的嗎?”
所裡的同志卻是一臉無辜地說道:“可是法醫都已經出結果說是墜河溺亡了……”
林二意味深長地看著他,笑了笑說道:
“那麼你是怎麼知道他是被人推下去的,還是自己跳下去的,又或者是不小心跌倒滑下去的?”
這其實也是劉所長他們的“小聰明”了。
在正式的死亡證明上只寫了“溺亡”。
因為法醫只能透過解剖等方式來證明他的死亡方式,比如是溺水死亡或者機械性窒息死亡又或者藥物致死等等。
至於溺亡是不是被人推下去的,法醫是沒有辦法證明的。
不過,劉所長這種在體制內混久的人深諳“多一事不如少一事”的原則,能輕描淡寫地一筆帶過那是絕對不願意花大力氣去篩查的。
畢竟,這是在他的轄區出現的案件,如果是涉及到嚴重的刑事案件,還會影響年終考核的指標。
“聰明人”的做法就是,既然都有目擊證人證明他是喝醉酒自己摔下去的,那就沒有必要再查下去了。
自然這個案件也就沒有作為刑事案件上報給市局的刑偵支隊。
而市局的刑偵支隊自然也就沒有派出相應的痕檢和相關的調查組下來進行案件的排查。
這還是雷猛剛好查到了張東可能就是地下實驗室轉移的重要嫌疑人,要不然這個案子可能就會徹底被掩蓋了。
被林二這麼一說,派出所的民警頓時就傻了眼了,有些事情他這個級別不知道也沒辦法知道。
當然,如果上面真追問起來,劉所長還是能搬出目擊證人和法醫的屍檢報告作為依據的。
在“明確”了是死者自己摔下去而警方又沒有線索證明存在謀殺的可能性的情況下,不立案也無可厚非。
所以他就只能是瞪大了眼睛地看著林二了。
林二沒有過多的解釋,然後問道:“死者的配偶也是住在鎮上嗎?”
民警點了點頭,“不過她現在應該是在縣醫院那裡,早上雷處長來了之後,就說這個案子有疑點,就沒讓她把屍體領回去!”
林二聽了之後,慶幸地點了點頭,至少屍體還在,這樣對於後續的調查林二的心裡也就有底了。
不管怎麼調查,最後他都是可以透過碰觸屍體鎖定兇手,確保這個案子不會出現“誤傷”的情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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