陳青峰坐在了座位上。
此時他看著現場,突然意識到了一點。
那就是這裡沒有人能救他。
律師是組織上幫著請來的,但是今天這場法庭的庭審律師整場都在被檢察官牽著鼻子走。
那位檢察官在之前雖然被法官警告了一次,但之後兩次抗議都沒有起效果。
現在的問題是陳青峰在沒有合法手續的情況下持槍並且還開槍了。
本來這件事情並不複雜。
陳青峰雖然不懂美國的法律,但是他知道既然是陪審團,那就要講道理。
所以案件的關鍵並不是自己持槍或者開槍,而是有沒有合理的開槍理由?
陳青峰以前在國內的時候,也曾經試著學習過一些法律基礎。
畢竟這些工作上他都用得著。
陳青峰對具體的法條不是很明白,但是刑法和民法都有一種叫做通則的東西。
什麼叫通則?
簡單的說就是通用的規則。
讓陳青峰記憶頗深的事。法律的書寫必須採用普通人能夠聽懂的方式。
也就是說出於公平起見。
在撰寫法律文書或者進行案件審理的時候遇到一些常識性的問題。
都會選擇普通人認可的那種常識。
這就好比雖然有的案件把發射了多少焦耳能量,當做一些涉槍案件的根據。
可是,在正常的刑法通則當中,是絕對不會把能量遠大於標準的彈弓當做槍支的。
因為普通人不會把彈弓看作是槍這就叫大家公認的標準,也就是通常所說的共識。
在這種情況下也是如此。
其實陳青峰剛才就想到了一點,如果被送上法庭上來的人已經被定罪的話,那這個案子是否還有審理的必要?
兩個凶神惡煞的傢伙,手上帶著好幾條人命。
現在大半夜的他們手上持著槍跑過來來自己的車上翻東西。
而自己雖然沒有持槍證明,但是卻有必要保護自己的安危。更何況他當時沒有開槍,直接射殺這兩個人。
陳青峰想明白了這些,也就明白了自己到底要如何為自己解決眼前這個麻煩。
眼前的麻煩不在陪審團的身上,也不在律師的身上,更不在公訴人的身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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