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民事訴訟法》第六十七條,當事人對自己提出的主張,有責任提供證據。
這意味著,在借款糾紛的案件中,出借人需要自行提供足夠的證據,來支援其主張,包括借條和其他相關證據。
法院只有在當事人及其訴訟代理人,因客觀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證據,或者人民法院認為,審理案件需要的證據時,才會依職權進行調查收集。
出借人的資金來源,一般不屬於法院依職權調查收集的證據範圍?。
除了被告方主張之外,如果涉及民間借貸且金額較大,法院會主動對原告進行身份查驗?。
這個案子的金額是50萬,不是5萬,符合金額較大的條件。
主辦法官至少也會在系統查一下原告的身份。
按照林夏所說的,杜濤有過盜竊的前科,那麼這個出借能力就存疑。
在這樣的情況下,法院應該會進行審查包括借貸發生的原因、時間、地點、款項來源等事實,以確保案件的公正審理?。
很顯然,從這個案子表現出來的東西,那就有兩種可能性了。
理清了思路後,金勝對著林夏問道:“林警官,你的戰友現在有沒有把錢給對方。”
“我在察覺到有問題後,立馬就讓老楊拖著,沒有給錢。”
金勝聽到後,點了點頭。
這樣倒還好,還有時間進行佈局。
不過還有一些細節問題需要理清楚。
“林警官,你戰友的兒子,到底是怎麼被騙的,詳細的情況你知道嗎?”
“我知道個大概,至於詳細的,我現在打電話過去,你自己直接問。”
林夏都沒等金勝回答,直接就掏出手機撥了出去,順手還開了揚聲器模式。
不愧是老刑警,雷厲風行的。
“嘟嘟.....”
電話響了兩聲,就被接通了。
一個聽上去比較厚重的聲音響起。
“老林,是有什麼訊息嗎?”
“老楊,我找了一個律師朋友幫忙,他就在這裡,想問楊燁一點事,他在嗎?”
“在,他在的,你等一下,我馬上把電話給他。”
話音剛落,就是一陣‘吧嗒吧嗒’的聲音響起。
應該是在家中,穿著拖鞋走路的聲音。
接著,一句故意壓低了聲音的話從話筒中傳了出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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