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一個胖子當什麼警察》第496章 早會制度(2)

作者:楊小東·8個月前

刑法課上教授敲著黑板強調的場景歷歷在目:

“強姦罪構成要件之一——違背婦女意志!”

即便袁夢瑩自願與“鍾衙內”發生關係,但若她誤將田平安認作鍾衙內,這種同意基於重大誤解,在法律上視為無效。

我田平安好歹是個“學神”,《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能從頭背到尾,可不是為了紙上談兵。這法律條文,終究要落到實處的。

根據1979年7月1日透過、1980年1月1日起施行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一百三十九條:

1.以暴力、脅迫或者其他手段強姦婦女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2.情節特別嚴重的或者致人重傷、死亡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

3.二人以上犯強姦罪而共同輪姦的,從重處罰。

冒充鍾衙內去私會袁夢瑩,這事兒定性很清楚:

完全符合“其他手段”——利用欺騙方式,使女方在不知實情的情況下發生關係,構成強姦罪。

依據法理,冒充特定關係人與之發生性行為,使婦女陷入錯誤認識而“同意”的,仍構成強姦。

法理邏輯清晰如鏡:

1. 主觀上具有欺詐故意;

2. 客觀上實施冒充行為;

3. 被害人因誤解而“同意”;

4. 該同意因欺詐而無效。

四要件齊備,便是三年起步的重罪!

桑塔納駛過司法局新建的二五普法宣傳欄,大紅標語刺眼:

“學法守法用法,共建法治社會!”

田平安猛地踩下剎車。

輪胎碾過柏油路面,發出刺耳的摩擦聲。

冷汗順著他的脊椎滑落——

自己這個政法大學的高材生,差點成了法治宣傳的反面教材。

司法局的大樓就在眼前,鍾衙內就在裡頭當著他的土皇帝!

這會兒怕是剛開完那狗屁早會,正人模狗樣地喝茶看報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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