張偉的聲音平靜無波,彷彿只是在陳述一個既定的事實。
他繼續說道:“針對第二項刑事控訴,非法拘禁罪。”
“我方認為,被告陳某的行為,完全符合《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條關於非法拘禁罪的規定。”
張偉微微側身,目光如炬,直刺周文。
“並且,請法庭注意,最高人民法院指導案例146號,已於今年明確指出:透過電子追蹤裝置結合心理威懾手段,足以實質性限制他人行動自由的,構成非法拘禁罪!”
此言一齣,周文臉上的血色“唰”地一下褪去大半!
指導案例146號?!
還有這玩意?
天可見憐啊!我就一打商業案出身的律師,本來就不擅長刑法!
你他媽還給我上最新的司法解釋和指導案例?!
他明明查過非法拘禁的構成,傳統觀點裡,GPS腳環這種,只要有合同約定,很難認定為剝奪或限制人身自由!
怎麼就剛剛好在今年出了這個指導案例,莫非還有高手?
難道天不生我周文?
刑來.....?!
張偉卻根本不給周文喘息之機,聲音陡然拔高:
“證據有二!”
“第一,被害人李萌佩戴的GPS腳環後臺資料!我們已透過技術手段恢復,並與移動運營商的基站記錄進行雙重驗證!其記錄了李萌每時每刻的精確位置!”
“第二,謎魘劇場的排班表,以及我方證人,前臺主管劉芳女士可以再次證實,被害人李萌,在多個深夜凌晨,被強制要求前往指定地點執行所謂的‘贖罪任務’!”
“試問,一個被24小時監控位置,深夜被強制要求‘執行任務’的員工,她的人身自由在哪裡?!”
周文的額角,已經滲出了細密的汗珠。
他張了張嘴,想反駁,卻發現張偉的邏輯鏈條如此緊密,引用的案例又如此精準,讓他一時間竟找不到突破口!
陳某更是臉色鐵青,陰狠地眼神不斷地掃向劉芳二人。
回去後玩不死你們兩個!
他到現在還以為他還能回去,畢竟再怎麼說李萌都是自殺的!
充其量也就賠一筆錢罷了!
小錢!!!
張偉深吸一口氣,語調再次一轉,更為凌厲。
“第三項刑事控訴,故意傷害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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