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生律師,14億人奉我為法神!》第691章 危害公共安全罪?(1)

作者:牛熊隨心·5個月前

但是!

如果我引入“見義勇為”這個特殊因子呢?

如果我能透過庭審辯護,推動司法解釋的延伸,將【在見義勇為過程中,面對不法侵害人的持續糾纏與反抗】這一特定情境,補充解釋進無限防衛權的適用範圍呢?

張偉的眼神瞬間亮得嚇人。

是的!

我要做的,不是在“故意傷害”裡找藉口,而是直接修改“正當防衛”的門檻!

我要利用【言出法隨】,賦予“見義勇為者”一把尚方寶劍!

我要讓法律承認:當一個人挺身而出維護正義時,他所面臨的風險和壓力是巨大的,因此,法律賦予他的防衛權,應當是無限的!

哪怕對方只是猥褻,哪怕對方只是推搡,但只要你是在阻撓見義勇為,只要你是在對抗正義,那麼見義勇為者的反擊,就應當被視為行使無限防衛權!

這在現行法律中沒有明文規定,但它不違憲!

它符合《憲法》弘揚的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符合公序良俗,符合正義的本質!

他要把“見義勇為”補充進正當防衛的法條裡!

只要是正當防衛,那就是無罪!

不過僅僅只是無罪辯護?

不!

這只是第一步!

如果僅僅是幫林父洗脫罪名,那也太便宜那個躺在地上的垃圾了。

明明是他猥瑣人在先,被人制止了,竟然還有臉起訴人?!

無恥至極!

按照現行法律流程,即便林父無罪釋放,那個猥瑣男大機率也只是被另案處理。

起訴他什麼?猥褻罪?

且不說他剛開始猥褻就被林父制止,屬於情節較輕,單就他被林父打成輕傷二級這一點,法官在量刑時就極有可能對他從輕發落,甚至判個緩刑都有可能!

畢竟在很多法官眼裡,“你都被打成這樣了,也算是受到懲罰了”。

憑什麼?

行善的人要被法律制裁,先作惡的人,憑什麼還能輕判?

另案起訴,張偉不信任其他律師的水平,直接就在本案中張偉自己反訴!

反告他什麼?

反告他猥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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