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生律師,14億人奉我為法神!》第701章 強制猥褻罪(2)

作者:牛熊隨心·5個月前

王博猛地一拍桌子,“根據《刑法》第二百三十七條,以暴力、脅迫或者其他方法強制猥褻他人或者侮辱婦女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很多觀眾可能對‘強制’二字有誤解,認為必須是把人按住才叫強制。”

“其實不然。”

王博目光直視鏡頭:“法律上的‘強制’,包括了暴力、脅迫,以及‘其他方法’。利用裸照、影片進行要挾,這就屬於精神上的強制!讓受害者不敢反抗,不能反抗,這就是強制猥褻!”

“本案當中,犯罪嫌疑人王某,利用的就是未成年女孩對‘閨蜜’這個詞的盲目信任。”

“在這裡,我要鄭重提醒所有螢幕前的女孩子,尤其是未成年人。”

“網際網路對面站著的,到底是人是鬼,你永遠不知道。”

“所謂的‘閨蜜遊戲’,不過是套取你們隱私的絞索。”

他停頓了一下說道:“真要是好奇身體發育,你們私下裡找現實中的好朋友互相看看也就算了。”

“但是!絕對!絕對不要拍照片!”

“更不要讓任何人拍你的照片!”

“在這個資料永存的時代,照片一旦發出去,你就不再是自己的主人了。”

直播間彈幕瞬間歪樓。

【老司機】:主播,你這建議……很務實,但總感覺哪裡不對。

【路人甲】:神特麼私下互相看看,不愧是張偉的徒弟,建議很大膽!

蘇婉柔坐在後方,忍不住翻了個白眼,手裡的小皮鞋蠢蠢欲動。

“王博,別帶歪畫風。”

這時候,一直縮在角落的張凱終於找到了插話的機會。

作為學霸,理論辨析是他的強項。他鼓起勇氣,舉起手像小學生回答問題一樣。

“那個……我補充一下!這和強姦罪是有本質區別的!”

張凱緊張地看了一眼鏡頭,語速飛快:“強姦罪的核心在於‘接觸’,且必須違背婦女意志發生性關係。而強制猥褻罪,不要求發生性關係,甚至不需要直接的身體接觸!”

“那和性騷擾有什麼區別呢?”蘇婉柔在一旁懶洋洋地丟擲了一個關鍵問題,像是在考校新人。

張凱眼睛一亮,立刻接住:“區別在於‘手段’和‘程度’!性騷擾通常是言語、文字或肢體上的輕微觸碰,沒有使用暴力或脅迫手段,受害者可以當場反抗或離開,一般屬於民事侵權或治安處罰範疇。”

“但強制猥褻!”張凱加重了語氣,“使用了強制力!讓受害者處於一種‘無法反抗’的境地!哪怕只是隔著螢幕讓對方做動作,只要對方是被迫的,那就是刑事犯罪!是要坐牢的!”

王博見火候差不多了,重新接管了話題。

“正如兩位同門所說,隨著網際網路的發展,犯罪形式也在‘迭代升級’。”

他指了指攝像頭,語氣森然:“以前流氓在巷子裡,現在流氓在網線裡。”

“最高檢早就釋出了指導性案例,明確將透過網路誘騙、脅迫未成年人進行‘裸聊’、傳送裸照影片等行為,定性為‘隔空猥褻’!”

”!點重的擊打是而,帶地灰的律法是再不這“

。聲一笑冷然突刻此,婉蘇的話說沒直一

。面桌著擊敲輕輕指手的長修

”。節細個一有還裡湯道這了忘別,且而“

”……站網了給賣者或,裡群了到發,片照、片影些這的來騙把還,看己自僅不,人疑嫌個這果如“:冷冰神眼婉蘇

。眼字的寒膽人令個幾出吐,啟輕紅,頓了頓

”。’罪利牟品播傳‘者或’罪品播傳‘提喜,他喜恭就那“

”。頂封不上,步起年十,罰併罪數“

猜你喜歡

同題材或同分類的其他作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