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抗戰:從血戰淞滬到割據東南》第460章 土改與“肅反”相結合(1)

作者:鄖陽居士·3個月前

無償沒收與重新分配:

對“敵對勢力”(指曾組織或參與武裝反抗帝國者、與境外敵對勢力勾結者、犯有嚴重反帝國罪行者的土地。

無論面積大小,一律無償沒收。

對非敵對勢力的原土地所有者,設定“最高土地保有額”。

標準因地區而異,大致在每人20-50畝水田或相應旱地(確保其家庭能過上體面生活,但無法靠地租剝削為生)。

超出部分,由國家無償徵收。

對配合徵收者,給予一定名譽補償(如頒發“開明士紳”獎狀,其子女在入學、入仕方面略有優待)。

對抗拒者,則按敵對勢力論處,土地沒收,人可能面臨監禁。

沒收和徵收的土地,連同部分國有荒地,組成“土地分配池”。

優先分配給無地、少地的僱農、貧農。

分配標準綜合考慮家庭人口、勞動力數量,力求基本平均。

分配時,儘量照顧原佃戶對原有耕地的耕作習慣。

地契(實際是永久使用權證)直接發放到戶,上面印著皇帝的璽印和“皇恩永沐,耕者永業”的字樣。

為了防止新的土地集中,法令嚴格禁止任何形式的耕地買賣、抵押、典當。

農戶分得的土地,只有使用權、收益權和有限的繼承權。

通常只能由直系後代中繼續務農者繼承,若全家無人務農,土地由村社收回重新分配。

任何試圖變相買賣土地的行為,都將導致土地被收回,並處以重罰。

此舉旨在從根本上切斷土地資本化的可能,將農民牢牢固定在土地上,。

同時也成為國家控制農村、穩定稅基和兵源的基礎。

在分配土地的同時,普遍建立以自然村或行政村為單位的“皇恩村社”。

村社不僅是基層行政單位(設社長,通常由可靠的原貧僱農或退伍士兵擔任)。

也承擔組織水利建設、推廣良種、協調畜力、統購統銷部分農產品(如糧食、橡膠、棉花等戰略物資)的職能。

鼓勵農戶在自願基礎上組成生產互助組或初級合作社。

但嚴禁強制,且合作社領導權必須掌握在“政治可靠”者手中。

土改與“肅反”相結合。

各地以民情調查部和駐軍政治部為主導,發動“訴苦大會”。

鼓勵貧苦農民揭發前地主的“罪行”,對民憤極大或有反抗嫌疑的原統治者進行公審,乃至處以極刑。

以樹立新政權的權威,並震懾潛在的反抗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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