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盛世締造者一一漢孝文帝紀》第129章 古代酷刑(一)(1)

作者:景隨心生·1個月前

古代刑罰眾多,並且非常殘酷。僅從秦漢兩朝都列為主刑的五種刑罰,就可以看出古人對罪犯是多麼殘忍。五種主刑是“墨、劓、剕、宮、大辟”,這五大主刑歷經多少年,到隋唐朝時,逐漸演變成“笞、杖、徒、流、死”五大主刑,雖然和秦漢朝時的五大刑相比,似乎要輕一些,但仍然非常殘酷。

在所有的刑罰中,死刑也即秦漢時的大辟,無疑是最重的一種,處以死刑的方式,基本上以“斬、絞”為正刑。當然,在秦漢時期,還有更為殘忍的腰斬、凌遲、車裂等刑。雖然行使刑罰處置的目的是為了震懾他人,希望用威懾來減少犯罪,但其殘忍程度是可想而知的。

絞刑。死刑中的正刑之一,相對於斬刑而言,它算是比較輕的一種刑罰,畢竟可以給死者留個全屍。在古代,這種刑罰基本上是斬刑降一檔的懲罰。與國外不同的是,我國古代的絞刑通常是以弓弦縊殺,即將弓套在受刑人脖子上,弓弦在前,行刑人在後面開始旋弓,弓越旋越緊,受刑人最後斷氣而亡。至於以絲錦絞殺,那是少數人才能享受到的特權。

斬刑。也是死刑的正刑之一,是古代執行死刑的主要手段。根據罪行輕重,斬刑分為斬立決和斬監候兩種。斬立決,便是經督撫審錄無冤,法司覆勘定議無異,奏聞有權下達死刑部衙的公文到達當日即加以處決;斬監候則不立即執行,定罪後將罪犯收監關押起來,等到秋審或朝審後,再按具體情況分別處置。除謀反大逆“決不待時”外,一般死刑都實行“秋冬行刑”制度,即在每年秋季霜降後冬至前的時間段內執行死刑,因而又稱為“秋決”。

腰斬。雖然不是正刑,但它卻實實在在出現在古代的律法中,且存在時間很長,一直到清王朝雍正年間才被廢除。行腰斬之刑時,通常是用重斧將犯人從腰部砍作兩段,犯人並不會瞬間死亡,而會保持一段時間的清醒神志,過一段時間後才會死亡。所以這種刑罰對受刑人來說是最殘忍的。據史書記載,明朝的方孝孺被腰斬後,還以肘撐地爬行,以手蘸血連書十二個半“篡”字才斷氣。秦朝的李斯、漢景帝時的晁錯、唐朝的辯機、清代的俞鴻圖等皆死於腰斬。

車裂。這種刑罰出現較早,車裂又被稱為“五馬分屍”,即將受刑人的頭和四肢套上繩子,由五匹馬(或牛)拉著向五個不同的方向急馳,生生將人撕成五塊。秦國的商鞅是有記載以來最早受此刑的人。在凌遲刑出現之前,車裂刑被視為懲處罪大惡極者的手段,唐朝以後逐漸廢除。

以上四種酷刑,是各朝律法中死刑的主要處置方式,而作為正刑的“斬、絞”兩種刑法應用最廣,腰斬和凌遲的應用相對特殊,雖歷朝歷代均有,但基本上只針對極少數所謂罪大惡極者。

律法規定的刑罰之外的死刑處置方式還有:剝皮、炮烙、鋸刑、斷椎、灌鉛等。相較於幾大主要死刑處置方式而言,這些刑罰大多具有典型的人治特徵,不屬於律法中的刑罰,往往是以執政者的態度決定,因而更為殘忍。

剝皮。馬王堆出土的可能成書於戰國時代的漢代版本的《黃帝四經》中的《正亂》篇裡,有黃帝擊敗蚩尤後,將蚩尤殘忍剝皮的描述:黃帝遇蚩尤而擒之,剝其皮以為幹候,使人射之,中者賞。這是有關剝皮刑最早的記載。雖然之後的史書中有關剝皮刑的記載不多,但也能時不時在史籍中找到。漢景帝時的廣川王劉去曾經“生割剝人”。三國時吳國的末代皇帝孫皓曾剝人臉上的皮。十六國時,前秦苻生曾把一些死囚剝去麵皮,讓他們唱歌跳舞,藉以觀賞取樂。北齊的侯景從北齊南逃回梁時,北齊的統治者高澄命令逮捕侯景的妻子和兒子,並先剝下他們的麵皮,然後用大鐵鑊盛油將他們煎死。幼主高恆繼承了其祖輩和父輩的殘暴,經常剝人面皮,還親自觀看被剝者的痛苦之狀以取樂。六朝前的剝皮之刑只是剝人面皮,後來便剝人全身。元朝初年,元祖忽必烈誅殺阿合馬籍,沒了他的家。阿合馬有個愛妾叫引柱,武士搜查時從她的衣櫃中搜出兩張熟好的人皮,每張人皮上連著兩隻耳朵都非常完好。武士問她存放人皮有什麼用,引柱說,這是詛咒時用的,把它放在神座上,發咒語時人皮就會出現應聲。元世祖下令把引柱和畫師陳某及阿合馬的另外兩名親信曹震圭、王臺判共四人剝皮示眾。明太祖的剝皮之刑更是聞名。由於對元末貪官汙吏極其痛恨,也深知官吏貪汙橫行對朝廷統治的危害,明太祖即位後,採取嚴厲的措施懲治貪汙官員,其中最殘酷的刑罰就是“剝皮”。洪武二十五年(西元1392年),朱元璋頒佈《醒貪簡要錄》,其中規定:官吏貪贓六十兩以上的梟首示眾、剝皮楦草。

不僅朱元璋剝人皮,朱元璋的兒子也剝人皮。朱棣奪取侄兒朱允炆的皇位後,對朱允炆的忠臣景清也剝皮揎草,還碎磔其骨肉。明武宗朱厚照對被俘的義軍首領處以剝皮之刑,把剝下來的皮製成馬鞍,供自己騎馬使用。

滿清統治者對酷刑的應用更是登峰造極。滿清剝皮手段之多,讓後人聞之膽裂。1855年1月僧格林沁圍困連鎮,被俘的太平軍全被“剖視腸腹”。1857年1月,湘軍知府吳坤修陷江西奉新縣,“生擒老賊二百二十一名。每生擒一賊,輒剖腸,剝皮掛樹,磔石,見者無不凜凜”。 剝皮之刑不僅朝廷使用,地方官員也使用。可想而知,清朝剝皮之刑的使用之廣泛。

剝皮之刑本就很殘酷了,再把人皮楦草懸掛起來就更加瘮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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