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從洪武遺詔開始北美建國》第18章 皇權的勝利(1)

作者:愛吃辣條的老鵝·1個月前

“準。”朱佑樘淡淡地說道。

“謝陛下!”

汝王朱佑梈躬身一禮,然後看向姜洪、湯鼐,朗聲道:“我太祖高皇帝對於庶民與官員娶妻納妾有明文規定,孤想請問兩位,兵部郎中李濱、吏部郎中葛矩、禮部主事沈新、工部主事蘇忠等三十餘名朝中官員,年不滿四十,在正妻有子的情況下納了妾,算不算違規納妾?放眼天下,違規納妾的官員還有多少?”

洪武年間,朱元璋為了維護社會秩序和嚴格的等級制度,在《大明律》等法律中對納妾行為進行了明確的規範。

普通百姓只有在同時滿足“年滿四十歲”且“正妻無子”這兩個嚴苛條件時,才被允許納一房妾室,其目的僅僅是為了延續香火。

如果不到四十歲就私自納妾,屬於違法行為,將被處以“笞四十”的刑罰。

對於官員,朱元璋同樣制定了嚴格的限制。

朝廷官吏也適用“庶人”的納妾標準,即必須年滿四十歲且無子,才允許納一房妾室。

而且,為了防止官員利用職權與地方勢力勾結或侵害百姓利益,朝廷對官員納妾的地域和物件依然維持著嚴格的限制。

首先是極力維護妻妾之間的尊卑等級秩序,嚴禁逾越禮法。

《大明律》明文規定:“妻在,以妾為妻者,杖九十,並改正”。

即如果正妻還在世,官員若將妾室扶正為妻,不僅要捱打受罰,還必須糾正名分。

其次是不準娶轄區內婦女與涉案人親屬,《大明律》規定,凡府、州、縣等親民官,在任職期間娶管轄範圍內百姓的女子為妻、妾的,將被處以“杖八十”的刑罰;若監臨官,即負有監督職責的官員,娶涉案當事人的妻妾及女兒為妻、妾,處罰更重,將被“杖一百”,女方家屬同罪,婚姻必須解除,且彩禮沒收歸官。

最後是一種例外情況,即官員在未上任前或離任後,娶上述範圍內的女子則不受此禁令限制。

此外,朱元璋還規定,無論是官員還是平民,都必須先有正妻,才能納妾。

雖然朝廷法律對平民納妾的年齡限制十分嚴苛,但隨著時間推移,這些規定在現實中發生了演變。

就比如說,在實際生活中,由於老百姓深受“不孝有三,無後為大”的傳統觀念影響,民間違規納妾的現象依然普遍。

當朝廷規定與民間傳統信條發生衝突時,往往面臨“法不責眾”的尷尬局面,地方官府在實際執行中多會採取默許或放棄處罰的態度。

在原來的歷史上,自隆慶朝開始,隨著隆慶開海,經濟繁榮和新興商人階層的壯大,許多官員和富商為了貪圖美色或滿足私慾,常常無視法律限制,以至於許多律令在實際執行中淪為一紙空文,朝廷往往只能聽之任之。

於是,萬曆朝及以後,官員不再受“四十歲無子”的年齡限制,而是根據官職品級來劃定納妾的數量上限,如一品官員可納妾多人,低階官員限額較少。

“回汝王殿下,臣答不上來。”

姜洪十分坦蕩,躬身一禮道。

“若殿下認為那些官員違規納妾,你彈劾他們便是!”

湯鼐則毫不退讓,厲聲道:“現在證據確鑿,殿下違規納妾,應當受到處罰!”

朱佑樘高坐在龍椅寶座上,冷眼俯視著下方的爭論。

他知道火候差不多了。

於是,他微微抬手,大殿內瞬間安靜下來。

“諸卿所言,朕已明瞭。”

”!失朕令在實,法律營鑽中之宅後在而反,憂分國為思不,王親為,王汝、王榮、王申?無若視室宗容豈,定所年去朕乃》例條刑問《“:道說地比無嚴威樘佑朱

”!違可不制祖,廢可不法國,然。刑重予不,面一開網次此朕,罪大逆謀涉未且,親至室皇乃位三及念但“:道聲沉,王三過掃,刀如目後然,照厚朱子太的邊旁眼一了看先,頓了頓他

”!祿俸廷朝不,牒玉室宗錄不,子生所其!府出散遣律一,者牒玉未,子弟侍之編超中府王三!散遣者餘,人百五至減裁,子弟館武府王申!年一俸罰各,矩逾制違,慎不理管室妾,梈佑朱王汝、檳佑朱王榮、楷佑朱王申!旨傳“

”!罰認等臣!恩隆下陛謝“

。道旨領地跪,驢下坡借王三

”!級一升,兩十五銀賞各,功有察監,鼐湯、洪姜“

。道又樘佑朱

猜你喜歡

同題材或同分類的其他作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