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娛樂圈之最強偶像》第703章 搶着簽終身合同(1)

作者:土豆燃豆角·1個月前

曾宇給出的這份明細表確實很詳細,從工作到生活,從線上到線下,從現在到未來,幾乎面面俱到。

但不知有意還是無意,陳豐唯獨沒有從上面看到‘版權’兩個字。

而這恰恰也是他最看重的。

聽到陳豐的話,曾宇目光明顯一滯,臉色也有些猶豫。

“哦,您知道的,我是搞原創的,所以比較關注這個,您別介意。”

陳豐笑著解釋道。

“不會不會,陳老師的才華確實有目共睹,像您這樣的原創大家重視版權也是應該的。”

曾宇略微思索,接著道:“之所以裡面沒有關於版權的事項,是因為這位歌手並不像您一樣是原創歌手,所以需要公司提供歌曲,版權自然也就在公司裡。”

陳豐點點頭,若無其事的拿起茶杯喝了一口,隨意道:“歌曲版權不應該在詞曲創作者手裡嗎?”

曾宇微微皺眉,然後迅速展開,提起茶壺再次給陳豐倒上,笑道:“那是自然,不過創作者都是公司的人,版權歸屬創作者不就等於歸屬公司嘛。當然了,鳳凰娛樂向來遵守法律,同樣也對創作者給予高度重視。可您也知道,一首歌曲雖然短短幾分鐘,但其中的工作量卻極為龐大,包括作詞、作曲、編曲等等,往往需要一個團隊共同完成,所以版權歸屬一般都比較複雜。”

“而且歌曲版權本就是一個比較複雜的概念,除了詞曲著作權還有歌手的表演權,以及公司的錄音製作者權。有些地方很難界定,也很難用隻言片語在紙上解釋清楚,所以就沒有在這裡單獨羅列。不過您放心,我們鳳凰娛樂絕對會給予創作者最大的尊重!”

曾宇嘴上說的好聽,可陳豐心裡卻只是冷笑。

顯然,對方把自己當成什麼都不懂,可以隨便忽悠的小白了。

如果真的按法律來,何至於七拐八拐費那麼多口舌,直接一句‘版權歸創作者’不就得了。

而且法律雖然規定版權中的詞曲著作權歸屬詞曲作者,但卻允許透過合同約定來改變權利的歸屬。

不少唱片公司就利用這一點埋下陷阱,誘導創作人簽下一份不平等的合同,將他們所做歌曲的版權據為公司所有。

當然,有些時候公司並不需要故意的去埋陷阱。

一個寫歌的,身無分文,窮的叮噹響,馬上就要餓死了。然後唱片公司說我可以養活你,但你每個月得寫幾首歌出來,然後公司給你每個月開工資,還能根據收益獲得一定的分紅,條件是歌曲版權全部屬於公司。

這種情況,可能大部分人都會答應吧。

如果不答應,他可能會餓死,可能會被迫改行。

夢想很重要,但前提是得填飽肚子。

有了這每個月保底的幾千塊,他才能繼續在音樂的路上走下去。

如果他在公司碌碌無為混日子也就罷了,萬一他就是那個萬中無一的幸運兒,突然爆了一首歌,創造了數千萬乃至上億的財富,心裡會不會有想法?

明明是自己創作出來的歌,歌詞表上也掛著自己的名字,結果卻只能得到一點點分紅,連九牛一毛都算不上。

憑什麼?

利益面前親兄弟都能反目,何況老闆和員工。

這個時候哪裡還記得是誰在你走投無路的時候給了你一碗飯吃?

當時以為的雪中送炭如今看來就是趁火打劫。

。錯誰對誰說難很也,鮮不見屢例案的紛糾權版種這國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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