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逼我扶弟?謝邀,我中了21億》第151章 扶是否等於撞(終)(1)

作者:兩口禾苗·7個月前

京市朝區人民法院的宣判庭內,空氣比庭審時更顯凝滯。

周法官的法槌在桌面上輕輕一頓,打破了沉寂,他拿起判決書,聲音平穩卻帶著不容置疑的分量:“現在宣判。”

龐友攥著衣角的手瞬間收緊,指節泛白,沈玉也挺直了脊背,目光落在判決書上。許大蘭依舊坐在輪椅上,許建國往前湊了半步,眼裡滿是急切。

“本院經審理查明,2023年10月17日早7時35分許,被告龐友乘坐38路公交車至京西廣場公交站,下車過程中與原告許大蘭發生肢體碰撞,導致許大蘭倒地受傷,經鑑定構成八級傷殘。”

周法官的聲音在庭內迴盪,龐友猛地抬頭,不敢置信地看向法官:“我沒有!我撞的是中學生,不是她!”

“被告稍安勿躁,聽我宣讀完判決理由。”周法官抬手製止,繼續道,“本案爭議焦點為原、被告是否發生碰撞。綜合全案證據,本院認定碰撞事實成立,主要依據如下:

其一,城中派出所提交了事發當日的電子接處警筆錄備份及出警警官的證詞。電子筆錄雖非原始紙質件,但系派出所系統自動留存,記載了出警時對現場的初步核查;出警警官證實,抵達醫院時,被告龐友曾向其表述‘可能下車時碰到了老人’,該表述與原告陳述可相互印證。

其二,證人車爾春的證言僅能證明其未看到原告摔倒的完整過程,無法排除被告與原告發生碰撞的可能性。被告主張碰撞的是中學生,卻未能提供任何證據佐證該中學生的身份及行蹤,該抗辯缺乏事實依據。

其三,被告在首次庭審中未主張其行為系‘見義勇為’,且事發後墊付的200元急診拍片費,結合其在醫院未等原告家屬到場便先行墊付5000元住院押金的行為,本院推定該款項具有初步賠償性質,而非單純的善意救助。”

沈玉立刻站起身,語氣帶著專業的質疑:“審判長,首先,電子筆錄備份的真實性雖可確認,但‘可能碰到’屬於模糊表述,不能直接等同於‘發生碰撞致傷’;

其次,見義勇為的認定不以是否當場主張為前提,被告未提及是因其自身法律認知不足;最後,墊付費用是人道主義行為,法律從未將墊付與賠償掛鉤,該推定缺乏法律依據!”

“本院亦考量了雙方的過錯程度。”

周法官並未直接回應沈玉的質疑,繼續道:

“原告許大蘭在公交站臺臺階處撿拾散落的青菜,未注意周邊行人,對自身安全未盡到充分注意義務;被告龐友下車時未觀察後方及側方情況,未盡到審慎通行義務。

綜合全案,雙方對損害後果均無故意或重大過失,依據公平責任原則,判令被告龐友承擔40%的民事責任,賠償原告許大蘭醫療費、傷殘賠償金等各項損失共計.6元,駁回原告其他訴訟請求。”

法槌落下,宣判結束。

許建國長舒一口氣,轉身握住劉為民的手,許大蘭也鬆了鬆眉頭,看向龐友的眼神里少了幾分怨懟,多了些許複雜。

龐友卻像被抽走了所有力氣,癱坐在椅子上,聲音發顫:“憑什麼?就憑几句模糊的話和所謂的‘常理’?我真的是去扶人的!”

沈玉拍了拍他的肩膀,沉聲道:“先別急,我們還有二審的機會,我會幫你上訴,找到新的證據。”

走出法院大門,記者的話筒立刻圍了上來。

龐友看著鏡頭,眼眶泛紅,聲音帶著委屈:“我就是扶了個老人,結果被判要賠四萬多。法官說我要是見義勇為,就該去抓撞人的人,可當時老人疼得站不起來,我怎麼可能先去追人?”

當天下午,龐友將一審判決書全文釋出在自己的自媒體賬號上,配文:“善意換來了四萬五的‘教訓’,以後還敢扶人嗎?”

這條內容迅速發酵,各大媒體紛紛跟進報道,#程式設計師扶老人被判賠#的話題衝上熱搜榜首。

“這判決是在寒了好人的心”“按這邏輯,以後誰還敢行善”“常理推斷就是以惡意揣測善意”,網友的評論一邊倒地站在龐友這邊,法學專家也公開質疑判決的推理邏輯。

某政法大學教授在採訪中直言:

“法官認為‘見義勇為該抓撞人者而非僅扶人’,這一推理完全脫離實際。危急情況下,優先救助傷者是基本的人道主義選擇,不能用理想化的標準苛責普通人的善意,更不能將善意行為反向推定成侵權證據。”

沈玉看著鋪天蓋地的輿論,撥通了龐友的電話,語氣嚴肅:“你聯絡媒體的事,為什麼沒跟我商量?”

電話那頭,龐友的聲音帶著一絲倔強:“沈律師,我就是想讓大家評評理!我沒做錯,憑什麼要背這個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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