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逼我扶弟?謝邀,我中了21億》第225章 校園霸凌至死(1)

作者:兩口禾苗·6個月前

舉證質證結束後,進入法庭辯論階段。

公訴人發表公訴意見:

“被告人張磊等五人,長期實施校園霸凌,蓄意傷害他人致人死亡,情節惡劣,後果嚴重;

被告人張衛國、王強、張宏明,身為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權行賄受賄、徇私枉法、干預司法,嚴重損害了司法公正和政府公信力;

被告人李建國,身為學校負責人,失職瀆職,蓄意破壞案發現場,包庇施暴者。”

“以上被告人的行為均已構成相應罪名,事實清楚,證據確鑿,請求法庭依法嚴懲。”

張磊的辯護律師仍做最後努力:“我的當事人張磊系未成年人,根據《刑法》第十七條規定,應當從輕或減輕處罰。且其歸案後能夠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有悔罪表現,請求法庭酌情從輕處罰。”

公訴人反駁:“《刑法》第十七條明確規定,已滿十二週歲不滿十四周歲的人,犯故意殺人、故意傷害罪,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別殘忍手段致人重傷造成嚴重殘疾,情節惡劣,經最高人民檢察院核准追訴的,應當負刑事責任。”

“本案中,張磊等五人以特別殘忍手段傷害李磊,致其死亡,情節極其惡劣,雖系未成年人,但不應從輕處罰。且張磊歸案後,初期拒不認罪,還試圖將責任推給李磊,並非如實供述,不存在悔罪表現。”

沈玉作為附帶民事訴訟代理人,向法庭提出了賠償請求:

“被告人張磊等五人及張衛國、李建國,應當賠償附帶民事訴訟原告人李建國、劉梅醫療費、喪葬費、死亡賠償金、精神損害撫慰金等共計人民幣120萬元。”

“其中,張衛國作為張磊的監護人,應當承擔主要賠償責任;李建國及清河縣第三中學,因存在嚴重失職,應當承擔連帶賠償責任。”

張衛國的辯護律師喊道:“120萬賠償數額過高,我的當事人無力承擔!”

“無力承擔?”

李磊的母親劉梅終於忍不住,聲音哽咽。

“我兒子才十三歲,他的人生才剛剛開始,就被你們的兒子活活打死了!120萬就能換回我兒子的命嗎?你們當初想用20萬打發我們,現在又說無力承擔,你們的良心在哪裡?”

法庭內一片寂靜,所有人都能感受到劉梅心中的悲痛與絕望。

主審法官敲了敲法槌,示意辯論結束:“現在由各被告人做最後陳述。”

張磊哭喊道:“我錯了,我不該打李磊,我對不起李磊的家人,求你們原諒我……”

其他四名施暴者也紛紛認罪懺悔,但他們的哭聲在李磊父母的悲痛面前,顯得格外蒼白無力。

張衛國沉默了許久,終於開口:

“我對不起組織的培養,對不起李磊的家人,也對不起我的兒子。我不該利用職權為他鋪路,不該干預司法,我願意接受法律的制裁。”

王強、張宏明、李建國也先後做了最後陳述,均表示認罪伏法。

上午十一點三十分,主審法官宣佈休庭,合議庭進行評議。

旁聽席上的人們紛紛起身活動,李磊的父母靠在一起,互相支撐著,眼神緊緊盯著審判庭的大門。沈玉拍了拍李建國的肩膀:“放心,正義不會缺席。”

一個小時後,庭審繼續。

主審法官再次敲響法槌,整個法庭瞬間安靜下來。

“經合議庭評議,並報請最高人民檢察院核准追訴,現在當庭宣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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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三十刑徒期有判,罪害傷意故犯,浩王人告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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