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知棠聽了,心裡覺得不妙。
如果只籤著作權許可使用合同,後續如果要改影視,再隨後網路出現,要改遊戲,動漫,都比較麻煩。
沈知棠是學過香港法律的,她靈機一動,道:
“金先生,我們要籤著作權許可使用合同也行,但我想再簽署一個專有許可協議,而且我的期限是一百年。”
詹姆斯律師在邊上一首沒有插話,因為還沒有到他發話的時候。
有他在把關,法律上的事,也不怕沈知棠吃虧。
他沒想到沈知棠也如此精通法律,第一時間就反應過來,還懂得要再簽署一個專有許可協議。
著作權轉讓合同,是把作品版權永久過戶給對方,作者僅保留了署名、修改等人身權,但受讓方可以任意轉售、二次開發,收益全歸受讓方。
而著作權許可使用合同,只授權對方限時、限範圍使用權,版權本體還是作者的,到期收回。
作為成熟的商人,金先生自然懂得二者的利弊。
只籤著作權許可使用合同,對他最有利。
但沈知棠顯然深知二者的不同,所以要求籤定專有許可,即在期限內只有合作方能使用作品版權,作者自己都不能再授權第三方。
加了這個協議,沈知棠就能最大限度利用作品版權。
雖然詹姆斯覺得,金先生的作品都是公開連載過的,而且也出了單行本發行,恐怕愛看小說的早就是人手一冊了,相當於內容早就公開,沒有太多可以壓榨的剩餘價值。
但沈知棠的謹慎,和法律知識應用上的快速反應,讓詹姆斯大感欣慰,他能感覺得出來,小沈總在快速、全方位地進步中,連枯燥的法律知識也能略曉一二。
詹姆斯先生哪裡知道,沈知棠現在只是缺乏實戰經驗罷了,對香港的法律知識可不是略曉一二那麼簡單。
畢竟,她可是有時間作弊器,人家學五年老五歲,她卻可以在空間書房的靜止時光時,學人家十年的水平,而且還不消耗現實世界的時間。
“小沈總,關於專有許可協議,我可以籤,但籤一百年,時間太長了吧?”
金先生沒想到小沈總反應這麼敏捷,他是沒想賣掉版權,又想借著小說的名氣,推高出售報社的價格。
八億元,不是一般人能承受得起的。
深諳經營此道的人,一般出不起這個價格,業外人士不懂行,也不敢踏入這個行當。
而且,暗報以前長期靠他的小說來博關注,提升報社銷量,如果出售了,除了那本未連載完的小說,他也會封筆了,那報社在收購者看來,價值就大打折扣,甚至可能打至西折還不止。
這就是深度繫結他個人品牌影響力的負面效應。
然而,讓他把作品著作權轉讓,他自然也捨不得。
正好,沈知棠的提議,既可以讓他不失去對作品的控制權,也依舊能提升報社賣出的附加價值。
但要籤一百年的期限,未免太長了吧?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