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謂斬監候,就是判死刑後暫不執行,和現代的死緩類似。
等到秋天經秋審複核,再分“情實”“緩決”“可矜”“留養承嗣”西類處理。
賈璟雖然打算將薛蟠送進牢裡關幾年磨磨性子,同時也掃除此案以後可能發生的隱患,防止被有心人利用。
但是他卻沒打算讓薛蟠被判死刑問斬。
若讓薛家這個獨子就這樣死了,那就不是排雷,而是無故結仇,違揹他的初衷了!
所以,此案雖然他要找準時機爆出來,但卻不能喪失主動權,讓薛蟠被按律定死罪!
而在不私下打招呼以及不驚動景盛帝的情況下,想給薛蟠減罪,最簡單首接的辦法就是顛倒案情的定性。
也就是把香菱“賤籍”身份還原為“被拐良家子女”。
按大漢律例,拐賣良家女子是重罪:
“凡設方略而誘取良人,為奴婢者,皆不分首從,未賣杖一百、流三千里”。
柺子是首犯,馮淵作為買主,同樣是違法犯罪行為。
律文中寫明“買者知情並與犯人同罪”,即買主知道是良家子女還買則與柺子同罪。
也就是說,只要證明香菱是被拐良家子女,以及馮淵知道香菱的良家身份還買。
那馮淵就不再是單純的受害者,而是違法參與者。
薛蟠打死了一個與柺子同罪的買主,屬於事出有因,可以按“情有可原”減等責罰。
至於馮淵是否知情呢?
以原著來看,他很有可能是知情的!
其一原著描寫馮淵“酷愛男風,最厭女子”,卻獨獨為了香菱破例。
一個素來厭惡女子的同性戀者,忽然花大價錢買一個丫頭作妾,這種“反常”本身就值得懷疑。
他為何非要買香菱?真的只是“看準了”,還是另有所圖?
按照這個世道的灰色產業鏈,柺子專門拐騙五六歲的孩子,養到十一二歲“度其容貌”轉賣。
這並不是什麼稀奇事,馮淵既是本地鄉宦之子,對柺子的門道不可能一無所知。
其二原著記載,馮淵與柺子約定“三日之後才娶過門”,並且給柺子留足了時間。
香菱得知這個約定後“轉有憂愁之態”,門子又讓內人去勸慰她:
“這馮公子必待好日期來接,可知必不以丫鬟相看……只耐得三兩日,何必憂悶!”
這裡有一個極其關鍵的疑問:
一個有身份的不正經鄉紳,買一個被拐的良家女子,為什麼要等三天?他擔心什麼?
結合大漢江南地區拐賣人口的現實,即柺子常在出賣被拐女子後迅速消失,以防被官府追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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