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種由公檢法中的某一家組成,這種情況下,因為任何一個案件的辦理都不是一個人能完成的,由幾個人組成的辦案組都可以廣義地叫做專案組。但是,這裡所說的專案組指的是不同於常規情況下的辦案組織,其不同之處在於往往由領導牽頭專門辦理某一個案件,成員在辦案期間全部或者主要的時間和精力用於辦理某一案件,因而也可以叫做專案組。
第二種是由公安和檢察兩家各自派出部分人員組成的辦案組織。
第三種是由某一級的政法委或者某一個政法機關牽頭,由一級或者幾級公檢法人員共同組成的一個辦理重大案件的臨時性機構。
事實上,國內公安系統對於專案組的態度,一直都比較敏感。
因為現代司法程式的設計是權力制約權力和權利制約權力的結合,而專案組作為一種行政化司法的典型形式,是在單方、秘密、超職權的形式下完成對案件的審理的。
首先,它是一種單方的審理。在訴訟程式中,從偵查、起訴到審判,不應當只存在審理方和被審理方,而應當有第三方的參與。
在前審程式中,應當有檢察機關作為法律監督機關或者法院作為控辯兩方之外的的第三方參與監督;在審判程式中,則控、辯、審三方形成一個正三角結構,控辯兩方是這個三角結構的底端,審判者居於中立的第三者地位。
完善的程式都規定了公民參與訴訟的具體形式,如被追訴者的隨時辯解、律師的參與和當庭辯論等。
而在專案組辦案時,在審前程式中沒有第三方的參與,被調查者成了純粹的被調查物件,沒有法定申辯機會;在審判中,往往審判是形式,因為專案組已經未審先定。因此,專案組辦案形成了事實上的單方審理。
其次,它是一種秘密的審理。在正式的審理中,即使是不公開審理,也會有律師的參與,從這個意義上說,不公開的審理也不是絕對秘密的審理,因為對律師是公開的。專案組辦案是秘密審理,這是顯然的,除了調查者和被調查者,其他人無法瞭解案件情況和被調查人的處境,容易侵犯被調查者的權利。
第三,它是一種超職權的審理。專案組的超職權有兩層含義,一方面是指它實質上自審自判,違背了司法中控辯審三方各行其職的要求,有人會說,專案組只是初步調查和對公檢法機關的協調、指導,最終對案件的起訴、審判由公檢法機關按照法定程式完成,問題是,很多冤案就是在專案組的指導下協調、指導完成的。
除了上述審理方式上的特徵以外,專案組審理案件還有裁判之後的問題:一旦出現錯案,無人負責。
正是因為這些問題所在,所以周也他們對於專案組介入到案件當中,其實是有一些排斥的。
而現在,原本應該是屬於他們異案調查科的案件,被重案組插上一腳,就更是讓他們心裡不舒服了。
“這個事情不是我能夠決定或者反對的。”局長在電話中沉沉嘆了口氣,“這次的專案組成員身份很特殊,我這邊也承受了很大的壓力,是省廳上直接任命這個專案組來負責接手這次的案件,你也不要多問了,先回來再說吧。”
周也能夠聽出局長語氣中深深的無奈。
他很瞭解局長,知道局長面臨的壓力,可能遠比他們想象中的要大。
“那個重案組的成員都是些什麼人?”周也又問。
“這個我沒有辦法回答你。”局長語氣忽然變了,“因為即便是我,也沒有許可權去獲悉那個專案組成員的具體身份。”
“連你都沒有許可權嗎?”周也心中一驚。
連公安局局長都無法獲取許可權,這個專案組,到底都是些什麼人?
結束通話了電話後,周也看向校長的眼神頓時發生了變化。
“連現在發生的事情,你都已經預料到了嗎?”
校長沒有回答,而是說了一句雲裡霧裡的話:“其實,你們從一開始的時候,就不應該去開啟那扇門……你們離答案已經很近了,答案其實就在你們的身邊。”
說完這句話,校長便陷入了沉默當中。
周也深深地看了他一眼,然後將剛才的電話內容告訴了其他人,並且帶著他們一起走出了校長辦公室。
走到學校門口的時候,周也再度朝著教學樓的方向深深望了一眼,像是要將其烙印在自己的心中。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