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調局詭案錄》第167章 拋屍原則(2)

作者:周也·4個月前

白恩是專門研究犯罪心理學的,因此和她解釋起來也比較方便快捷。

童潔畢竟還要和他們一起面對很多的案件,所以現在就和她解釋清楚,她心中的疑問也就會少很多。

想要解釋大多數兇手進行拋屍的原則,那就得從兇手犯罪時候的心理活動來進行逐一分析了。

在大多數的謀殺案件當中,兇手處理屍體的方式一般都是進行碎屍處理。

而林友雖然並沒有被碎屍,但是因為其死亡原因非常特殊,所以這種對屍體進行特殊處理的方式,從犯罪心理上,和碎屍是類似的。

在每十起有掩蓋事實真相行為的殺人案中,碎屍案就有大約兩起。

其實和大多數人常理當中的認知不同,很多人固有印象當中所謂的“殺人犯通常採用碎屍的方式掩蓋罪行”這種想法,是完完全全錯誤的。

殺人碎屍的本質是——犯罪人實施殺人行為後,再對屍體進行分屍或毀屍的行為。

其目的有掩蓋罪行,毀滅證據,便於隱匿拋屍的自保性動機,也有出於報復洩憤的情緒性動機。

那麼,自保性動機和情緒性動機本質上有什麼區別呢?

在碎屍當中,最常見的就是自保性動機。

出於這一動機的碎屍,佔到了碎屍案件當中的大多數。

而碎屍常伴隨著移屍,也就是大家所理解的拋屍。

這是因為犯罪人與第一犯罪現場存在非常密切的關聯,他要透過這個行為去斬斷這種關聯,從而達到心理舒適點。

反過來,碎屍,是為了解除和被害人之間的某種關係,斬斷這種關聯,加大被害人身份確定的難度,從而達到心理舒適點。

也就是說,殺人碎屍案件的犯罪嫌疑人,在心理層面有分屍轉移案發現場的不得已性。

然後就是情緒性動機。

部分案例的犯罪人,在碎屍時帶有明顯的洩憤心理。

而這一部分兇手,往往是大家印象當中的變態殺人犯,這一類的罪犯往往伴隨著或多或少的心理疾病。

因變態心理而殺人碎屍,佔比少但是容易出現連環殺手,表現為在同一地區、同一段時間內接連作案,而且受害人特點、作案手段類似,分類言之,主要有兩種:代償式殺人碎屍和針對性報復式殺人碎屍。

這兩種的共同特點在於碎屍行為不以逃避法律制裁為主要動機,碎屍充當了一種“標記行為”——碎屍雖然費時費力,在兇手看來卻是非做不可的。

因為透過將受害人碎屍,兇手可以獲得情緒上最大化的滿足感,而代償式的殺人碎屍,更是部分連環殺手的主要行為模式。

基於以上的兩種動機,一般來說,兇手在殺人拋屍的時候都會遵循這一些固定的共同特點,而這些共同特點大多數是來自於兇手對偵查的躲避和自我保護。

而兇手在進行作案以及處理屍體的時候,有以下的一些共同特點。

首先,兇手在犯罪物件的選擇上是遵循著共同特徵的。

在大多數碎屍案當中,熟人作案的機率是遠超過隨機作案的機率。

在十起案件當中,一般就有六七為熟人作案。

碎屍案兇手之所以碎屍,是為了隱藏受害人身份,因此他們對受害人頭部的處理就是將其拋得越遠越好,因為他們大多數認為頭部對凸顯死者身份的作用最大。這就是為什麼拋屍一般都是頭和身體分開拋,真正的目的就是給警方製造無頭案,逃避追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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