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誤睡首長小叔後,惡毒女配被強娶》第298章 自救(1)

作者:沓沓紫·13小時前

林昔到王主任辦公室的時候,閣委會信訪小組的人已經喝完了一杯茶水。

“主任,三位同志。”林昔敲門進屋。

信訪小組帶頭的是一位姓錢的同志,看了眼林昔,說:“林昔同志你好,我們市裡收到了一封關於你的舉報信,所以按流程過來調查一下。”

這態度,跟田志國描述的完全不一樣。

林昔眉頭微微一皺。

那位姓錢的同志以為她是被自己的話嚇到了。

他都夠溫和了,這也不行?

連忙補救道:“林同志,你不用緊張害怕,我們知道你是軍人家屬,所以組織上並沒有對你有任何的懷疑,只是例行調查,走個流程。”

“好的。”林昔點頭。

把人團長媳婦帶走問話,傳出去不合適。

錢組長直接徵用了王主任的辦公室。

“第一個問題,我們收到的舉報信上說,你有很多古書古籍的收藏,還有一顆價值高昂的中藥,麻煩你解釋一下這些東西都是從什麼渠道獲得的。”

在“文化大革命”時期,中國的法制體系受到嚴重衝擊,並不存在像後世,有“鉅額財產來源不明罪”這樣明確、統一的法律標準。

這個時期擁有“鉅額財產”本身並不直接對應一個法定的罪名,而是高度依賴於財產的來源、持有者的身份以及當下複雜的政治運動背景。

但通常,家裡財產金額巨大,都會被成三種罪:

一種是“反革命罪”。這是這個時期最嚴重的政治罪名。

如果財產來源被懷疑與“舊社會”背景、反動勢力有關,或持有者被認定為“階級敵人”,這些財產就會被視作“反革命活動”的資本和證據。

一種是“貪汙盜竊、投機倒把”罪。

1970年開展的“一打三反”運動,重點打擊的就是這個罪名。

如果不能解釋清楚鉅額財產來源,極易被判定為運動物件,扣上“貪汙犯”或“投機倒把分子”的帽子。

還有一種,就是“貪汙罪”。

蕭家身份特殊,加上蕭經聞自己等級也較高,所以林昔手裡有鉅額財產,很容易就會被認定為利用職權貪汙所得,以“貪汙罪”論處。

無論哪一條,都是林昔承受不起的罪名。

吳長安這步棋確實走得挺狠。

林昔斂了斂眸子,回答道:“繼承遺產。”

說完,她抬手,把自己一路拎進門的布兜放到辦公桌上,遞給三位同志。

幸好那些古書古籍和姥姥留下的財產都被她隨手收到了空間裡,拿出來也方便。

林昔示意三位同志開啟布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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