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官途:重生就是最大作弊器》第125章 老師的關愛(2)

作者:紅塵太累·3個月前

李安平心中微訝,整理好筆記本,快步前往辦公樓。

敲響502房門,裡面傳來一聲“請進”。

推門而入,他微微一怔 —— 房間裡不止有常務副校長伍士明、教研室的幾名正副主任,還坐著三位身著正裝、氣質沉穩的陌生客人,一看便身份不凡。

伍士明抬手示意,笑著介紹:“李安平同學,我給你介紹一下,這幾位是全國人大法制工作委員會的同志,專門過來,和你交流交流。”

李安平聞言上前恭敬問好:“各位領導好!”

“小李同志,不用拘謹。”

為首的一位中年男子開口,語氣平和,“我們今天來,就是衝著你發表在《中國法制報》的那篇文章,想聽聽你的真實思考和法律觀點。”

伍士明示意李安平坐下。

“幾位領導對你文章中提出的訛詐行為法律定性、舉證責任分配、違法成本偏低這幾個問題高度重視,今天專門過來和你深入研討。”

李安平定了定神。

“各位領導,我結合基層實際,談三點不成熟的看法。”

“第一,救助糾紛必須嚴格恪守‘誰主張、誰舉證’。根據《民事訴訟法》第六十七條,當事人對自己提出的主張有責任提供證據。當事人或家屬稱被撞,就應由他們提供碰撞證據,而不是讓施救者自證清白。現實中很多處理事務的部門出於‘維穩’‘同情弱者’等方面因素,讓好人自證無錯,這在程式上就顛倒了舉證責任,本質上是對法律規則的破壞……”

一位立法委同志點頭:“你說得很準。”

“但實踐中,老人受傷、現場無監控、無證人,確實容易陷入事實不清,你覺得該怎麼破局?”

“關鍵在於不能用結果倒推責任。”

李安平語氣堅定,“法律事實不等於客觀事實,真偽不明時,應當嚴格按照舉證責任分配,由舉證不能的一方承擔不利後果,而不是和稀泥、搞調解。這是對規則的守護,也是對善良的保護……”

另一位客人追問:“你文章裡強調訛詐違法成本太低,從立法和執法層面,你認為這類行為該如何準確界定、如何處罰?”

李安平首言:“當前這類行為,大多按民事糾紛調解,最多道歉了事。但從性質上看,故意虛構被撞事實、索要錢財,己經構成敲詐勒索。今年8月28日剛透過的《治安管理處罰法》,敲詐勒索公私財物,尚不構成犯罪的,完全可以予以行政拘留、罰款中華人民共和國最高人民檢察院。”

“只有讓違法者感受到違法成本太高,才能真正杜絕他們的違法念頭;只有讓違法者真正受到處罰,才能在社會上形成震懾。”

他頓了頓,進一步深化觀點。

“我建議在立法和執法導向上明確三條:

一、救助者免責優先:自願緊急救助行為,除非有重大過失,否則一律不承擔民事責任;

二、訛詐行為懲戒剛性化:對捏造事實、誣告陷害、敲詐勒索的,堅決適用治安處罰,情節嚴重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三、救助者損失追償:因被訛產生的誤工費、交通費、精神損害,應由訛詐者全額賠償,絕不讓好人既流血又流淚。”

法制委的幾位同志聽得十分認真,不時低頭記錄,原本帶著探討、甚至幾分質疑的神色,漸漸變成認同與讚賞。

為首的同志感慨道:“小李同志,你不是在紙上談法,是在用法理守護世道人心。”

“你提出的舉證責任迴歸、救助免責、訛詐入罰、損失追償,完全符合立法精神,也切中當前社會治理的痛點。”

“你的觀點,我們帶回去,認真研究、充分吸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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