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通常以未成年人最大利益為原則,除非能證明收養關係繼續存續對其有重大不利,且生父母或其他監護人願意且有能力撫養。
否則很難支援解除。許沁的生父母均己去世,這是難點一。”
另一位李律師補充道:
“難點二在於,孟家多年來提供了優渥的物質條件和教育機會,從表面證據看,並未虐待或遺棄。
許沁近期行為雖然不妥,但以此作為重大不利理由,說服力可能不足,容易被對方律師反駁為青春期叛逆或交友不慎,而非收養關係本身的問題。”
付聞櫻靜靜聽著,臉上沒有絲毫意外或動搖。
她等兩位律師說完,才緩緩道:
“陳律師,李律師,你們的顧慮很專業。所以,我們需要的不是常規訴訟,而是一場精心策劃的綜合行動。”
她身體微微前傾,目光掃過三位律師:
“第一,未成年人最大利益的解釋權,並非鐵板一塊。
許沁目前的行為,包括與有明顯不良記錄、可能涉及欺凌、誘導消費的宋焰建立戀愛關係,自願進行超出其年齡認知的大額贈與,甚至出現涉及人身尊嚴的自輕行為。
這些,是否屬於不利於其身心健康成長的重大風險?
我們需要收集最紮實的證據鏈:
宋焰及其家庭背景的調查,他在校的違紀記錄。
許沁銀行卡的異常流水,學校老師、同學關於許沁近期精神狀態和行為的證人證言。
陳律師眼神微動,開始迅速記錄要點。
“第二。”
付聞櫻繼續。
“關於生父母或其他監護人。許沁的確沒有首系血親,但根據調查,她有一位姨媽許招娣曾試圖聯絡。這位許女士,我們可以接觸一下。”
她特意強調了接觸二字,語氣平淡。
“如果她能出具書面宣告,表示願意在許沁成年後提供一定程度的關照,哪怕只是名義上的。
或者至少不反對解除收養關係,並在法庭上作出相應表示,這將極大地削弱無人撫養的論點。
當然,這需要一些……溝通技巧和適當的補償。”
李律師立刻明白了其中的操作空間,點了點頭。
“第三。”
付聞櫻的目光變得深邃。
“我們要主動創造有利於解除的條件。孟家可以出具一份極其慷慨的解除協議。
一次性支付一筆足以保障許沁至大學畢業乃至初步立足社會的信託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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