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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舅,”可兒常常撐著下巴,在燭火旁打盹,“你比在書院時還忙。”
“忙才有進益,”楊鼎新翻著書卷,頭也不抬,“這紫金山學堂,比燕山書院嚴苛數倍,不進則退。”
可兒不懂這些,但她懂心疼。於是每晚的夜宵必不可少——一碗桂花糖芋苗,或一碟杏仁豆腐,甜糯溫潤,替他驅散深夜的疲憊。
頭半年的課程,看似龐雜,對楊鼎新而言卻並非難事。
《西書》精讀,考的是經學根基。他在高選書院時便己爛熟於心,如今重讀,更像是溫故知新。夫子講《大學》的“三綱領八條目”,他能脫口而出朱注與王陽明《大學問》的異同;講《孟子》的“民貴君輕”,他又能聯絡《大夏典憲》中的君臣之禮,辯得頭頭是道。
“《西書》是體,律法是用,”吳夫子在一次課後點評,“楊鼎新能打通體用,難得。”
真正讓他投入心力的,是《大夏典憲》與《大夏律》。
《大夏典憲》脫胎於前明的《大明會典》,卻更為精詳。從朝廷的閣省臺府,到地方的州府郡縣;從祭天的大祀,到日常的朝儀;從官員的銓選考課,到賦稅的徵收支用——這是一部國家機器的說明書,也是出仕者的必備指南。
楊鼎新前世讀歷史,知道“制度史”的重要,卻從未如此係統地學習過一個王朝的典章。他像一塊海綿,貪婪地吸收著每一個細節:內閣如何票擬,中書省如何擬詔,門下省如何封駁,省臺如何協調運轉,郡縣如何編審里甲……這些知識,在他腦中逐漸織成一張網,將大夏的政治運作,清晰地呈現出來。
而《大夏律》,則是這張網的骨架與筋脈。
不同於前明《大明律》的吏、戶、禮、兵、刑、工六律分編,《大夏律》採用了更為宏闊的六典框架——
《憲律會典》,國之根本,君民共守,百法之首。規定皇權與臣民的基本權利義務,以及國家的根本制度。
《刑律會典》,懲奸宄以安良善,明五刑以弼教化。從笞杖徒流死五刑,到十惡重罪,再到各類細故,條分縷析。
《民律會典》,定分止爭,厚生利用,兼攝商事。戶婚、田宅、錢債、市廛,乃至商社律,皆在其中。
《官律會典》,明職守以肅朝綱,懲貪墨以清吏治。官員的選拔、考核、獎懲、迴避,以及瀆職、貪汙、結黨等罪,皆有專條。更重要的是,這部律法還規定了民如何告官,兼顧了後世《行政法》的內容。
《皇御會典》,尊天潢以固國本,嚴宮闈以杜禍萌。宗室、外戚、宦官、宮禁,是這部法典的核心。
《爵勳會典》,酬功臣以勵忠藎,明等威以辨貴賤。爵位的承襲、勳蔭的敘授,以及相應的特權與限制。
楊鼎新前世作為法學研究生,研究方向是法理學,對現代法律體系的邏輯結構有著清晰的認知。他習慣將《大夏律》與記憶中的各個法系相比較,發現這六典框架雖有其獨特性,卻也暗合“公法—私法”“實體法—程式法”的現代分類。
《憲律》《官律》《御律》《勳律》,大體屬於公法;《民律》屬於私法;《刑律》則是實體法與程式法的混合。唯一讓他遺憾的,是沒有一部獨立執行的《訴訟法》——訴訟程式的規定,散落在《刑律》的“斷獄”門、《民律》的“爭訟”門,以及《官律》的“訴訟”門中,缺乏系統性與獨立性。
他心中暗想:這便是華夏律法的傳統,重實體,輕程式。以為只要律條公正,便能有善果,卻忽視了程序正義的重要性。
最為典型的案例便是前明的廠衛,可以隨意緝拿、刑訊,因為《大明律》中並無嚴格的程式約束。
《大夏律》亦是如此,《刑律》雖有“斷獄”專篇,規定了管轄、迴避、證據、刑訊的限制,但過於簡略,且留有“便宜行事”的口子。這是皇權專制的特點,一時難以根除。
其實就訴訟程式,楊鼎新與鄭奎寂展開過多次辯論——從“程序正義”與“實體正義”的取捨,到“罪刑法定”與“比附援引”的衝突,再到“親親相隱”與“大義滅親”的倫理困境。這些話題,遠超出了課本的範疇,觸及了法學的核心。
有一次,吳夫子偶然聽到他們的討論,白鬚下的嘴角浮起一絲笑意。他並未打斷,只在課後將二人喚至跟前:“你們所論的,有些是我也未想透的。但記住——”他壓低聲音,“在學堂裡,可以想;出了學堂,要謹慎。有些道理,說出來,便是禍端。”
楊鼎新心中一凜,鄭奎寂也斂了笑容。他們明白,這紫金山學堂,既是求知的聖地,也是現實的縮影。在這裡,他們可以觸控到律法的邊界,卻不可輕易逾越。
第一次月考,在八月廿一。
考的是《西書》義與《大夏律》總綱,各一題。《西書》義考的是“仁者愛人”與“克己復禮”的關係;《大夏律》考的則是六典的適用範圍與衝突解決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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