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名義:一睜眼就成一把手了?》第146章 意外的訪客。(2)

作者:沐上青花·2個月前

記住,無論合作方怎麼變,我們自己的目標不變——學會技術、培養隊伍、守住底線。”

老楊鄭重地應下。

當天晚上,他給施密特回了一封郵件,只有一句話:“施密特博士,無論您在哪裡,漢東的大門永遠向真誠的朋友敞開。”

五月二十號,省紀委收到了一份特殊的報告。

報告來自某市紀委監委,內容是關於一名副處級幹部在推進改革中出現的失誤調查。

事情不復雜:這名幹部在負責一項“標準地”試點專案時,為了讓企業儘快開工,在土地平整尚未完全達標的情況下,先行發放了施工許可。

後來,因為連續暴雨,土地出現區域性沉降,雖然沒有造成安全事故,但給企業造成了不小的經濟損失。

按照常規,這種情況可以定性為“違規審批”,給予紀律處分。

但調查組在深入瞭解後發現,這名幹部之所以這麼做,是因為企業承諾會在施工過程中同步進行地基加固,而且合同裡有明確的違約責任條款。

他是在權衡之後,為了搶工期、保專案,才做了這個決定。

更關鍵的是,這個決定,是在當時市裡主要領導“全力服務專案建設”的要求下作出的。

事後,那位主要領導調走了,留下他一個人面對後果。

報告末尾,調查組提出了一個疑問:這種情況,是否適用容錯糾錯機制?

報告送到了田國富案頭。

田國富看了很久。

他想起林惟民說過的那句話:“容錯,不是不追責,是把該追的責和不該追的責分清楚。”

他拿起電話,打給了林惟民。

“書記,有個案子,需要您定個調。”

他把情況簡要彙報了一遍。

林惟民聽完,沉默了幾秒,然後問:“他個人有沒有謀私利?”

“沒有。”

“是不是明知故犯?”

“不是。

他是基於當時掌握的資訊,作出了一個他認為正確的判斷。”

“造成重大損失了嗎?”

“經濟損失有,但企業己經透過合同條款追償了大部分。

安全事故,沒有。”

林惟民說:“那還有什麼可猶豫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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