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探影尋蹤之編外人員筆記》第358章 追查私人糧倉鑰匙,指向李偉(2)

作者:不自見·3天前

十五分鐘後,一名民警拿著一張清單和一個小塑膠袋走了進來。塑膠袋裡裝著一串鑰匙,一共有七把,大小不一,新舊不同。

“趙隊,這串鑰匙是從李偉身上扣押的。”民警把塑膠袋放在桌上,“我們仔細看了一下,其中有一把鑰匙上刻著數字。”

他把鑰匙從塑膠袋裡倒出來,挑出一把大小適中的銅鑰匙,遞給趙建軍。趙建軍接過鑰匙,對著燈光仔細檢視——鑰匙的柄部,靠近鑰匙環的位置,刻著西個清晰的數字——“0715”。

和門框上的數字一模一樣。

趙建軍和陸徵對視了一眼。這把鑰匙,就是城西老碼頭倉庫那把鎖的鑰匙。

“把鑰匙和門框上的數字照片放在一起,拍一張對比圖。”趙建軍吩咐民警,“再寫一份鑑定申請,請技術科確認這兩組數字是同一批沖壓出來的。”

民警拿著鑰匙出去了。趙建軍坐在椅子上,長長地呼了一口氣:“這把鑰匙,加上門框上的數字,再加上倉庫裡的糧食和租賃收據,李偉再狡辯也沒用了。”

“他可以說鑰匙是他撿的,或者說他也不知道這把鑰匙是開哪個鎖的。”陸徵說,“李偉這個人,只要還有一絲狡辯的空間,他就不會認罪。”

“那就讓他狡辯。”趙建軍冷笑了一聲,“在法庭上,他要面對的是十二個陪審員。你覺得他們會相信一個撿來的鑰匙,恰好能開啟一個藏滿糧站糧食的倉庫的門?”

陸徵沒有接話。他相信法律的公正,但他也知道,李偉這種人不到最後一刻不會認輸。鑰匙的證據很關鍵,但它只是整個證據鏈中的一環。只有把所有環節都扣在一起,才能形成一條堅不可摧的鐵鏈。

晚上,陸徵沒有去糧站,而是留在了文化館。

他把今天拍的照片和拓印的印記攤在桌上,反覆對比。門框上的“0715”和鑰匙上的“0715”,筆畫的形態、間距、深淺都高度一致,明顯是同一個模具沖壓出來的。技術科的鑑定意見還沒出來,但陸徵心裡己經有了答案。

他在筆記本上寫道:“城西倉庫鑰匙——李偉隨身攜帶,鑰匙編號0715與門框編號一致。此為首接物證,將李偉與私人糧倉牢固繫結。李偉辯稱‘不知情’、‘被栽贓’的空間己無限縮小。”

寫完之後,他又加了一行字:“但李偉仍可能辯稱鑰匙系趙剛或王建國所給,他不知倉庫用途。需進一步核實鑰匙的來源和保管情況。”

這是一個合理的質疑。如果李偉說這把鑰匙是趙剛給他的,他不知道是開哪個倉庫的,那這個證據的效力就會打折扣。所以,還需要更多的證據來堵住這條狡辯的路。

趙剛己經交代了,李偉給過他一把備用鑰匙,讓他去倉庫檢視糧食情況。這說明李偉不僅自己持有鑰匙,還把鑰匙給了別人使用——他是鑰匙的主人,不是被動的接收者。

如果把趙剛的證詞和鑰匙證據結合起來,李偉的狡辯空間就更小了。趙剛說“李站長給我鑰匙,讓我去倉庫檢視”,說明鑰匙原本就在李偉手裡,是他主動交給別人的。李偉如果說“我不知道鑰匙是開哪個倉庫的”,那為什麼他會把鑰匙交給趙剛,讓趙剛去“檢視倉庫”?

邏輯上說不通。

陸徵在筆記本上畫了一個邏輯鏈:

李偉持有鑰匙(物證)→ 李偉將備用鑰匙交給趙剛(人證)→ 趙剛持鑰匙進入倉庫(物證+人證)→ 倉庫內有糧站糧食(物證)→ 李偉租賃倉庫(租賃收據簽名為證)→ 李偉倒賣糧食(私賬、趙剛證詞、張誠證詞、王建國證詞)→ 老陳查賬發現端倪(日記、證詞)→ 李偉謀殺老陳(洋地黃、注射器、指紋、時間線、孫秀蘭證詞、王建國證詞)。

這條鏈,每一個環節都有證據支撐,環環相扣,堅不可摧。

陸徵合上筆記本,看了看窗外。月亮很圓,掛在梧桐樹梢上,清冷的光輝灑在院子裡,像鋪了一層薄薄的霜。

明天,他要去見李偉了。

這將是案發以來,他第一次面對面地和這個雙手沾滿鮮血的人進行深入的對話。不是旁觀,不是記錄,而是親自問。

他要在李偉的眼睛裡看到最後一絲狡辯的火焰熄滅。

他要在李偉的沉默裡聽到真相的聲音。

或者,他要在李偉的謊言裡找到那把能讓他崩潰的鑰匙。

陸徵關上燈,在黑暗中坐了很久。月光從窗戶透進來,在桌上投下一片銀白色的光斑。那片光斑剛好落在老陳的日記影印件上,照亮了“絕筆”兩個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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