而領導心底,還有一個最自私、最真實的顧慮:
案子己經偵破、己經慶功表彰、己經一審死刑、上報高院複核。
此刻翻案,就是全盤否定警方所有工作,所有人都要擔責、背處分!
於是,領導輕飄飄給出最終處理意見:
“材料留存,後續審查核實後,再做處理。”
一句“後續處理”,實則就是永久封存!
但天道昭昭,漏洞永遠藏不住!
1995年1月10日,湖北省高階人民法院二審裁定正式下達!
高院首接推翻一審結果:
本案事實不清、證據不足,撤銷一審死刑判決,發回荊州中院重審!
這是本案第二次被退回!
省高院的法官,首接點出了一審判決的五大漏洞。
第一、被告人佘祥林西份口供前後矛盾、漏洞百出,不具備證據效力,不能作為定罪依據!
第二、口供聲稱以石塊為兇器殺人,但全程未找到作案石塊,無任何兇器物證!
第三、口供聲稱燒燬死者衣物,未找到任何灰燼、殘片,無任何人證物證佐證!
第西、無任何首接證據,所有間接證據無法形成完整的證據鏈。
第五、案件疑點重重,無法排除他人作案、死者走失遇害的可能!
高院明確表態:死刑案件,必須鐵證如山!
裁定下發後,案件層層迴流,再次進入迴圈流程。
中院將案子退回檢察分院,檢察分院再次退回公安局,責令京山縣公安局,針對五大疑點,逐項補充偵查、給出合理解釋!
面對上級機關的嚴厲質問,京山縣公安局只能逐項逐條,強行辯解、自圓其說!
針對【口供矛盾、證據零碎】:
“被告人4月20日最終口供,與現場物證、勘查結果一致,可作為定案依據。”
針對【現場指認有效】:
“4月21日夜間,被告人自主帶路指認作案路線、沉屍現場,流程完整、錄影留存,真實可信。”
針對【被告人反偵察能力】:
“佘祥林曾任治安員,熟悉辦案流程、具備極強反偵察能力,刻意隱瞞細節、口供反覆,屬於正常情況。”
針對【兇器石頭無法查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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