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罪案現場,那些轟動全國的大案》第106章 佘祥林冤案——8(1)

作者:還是那座山·4天前

按照當年的司法管轄規定,縣級法院無權審理死刑案件。

這起案子的一審管轄權,首接劃歸荊州地區中級人民法院,同步由荊州地區檢察分院負責審查起訴、提起公訴。

1994年5月17日,京山縣檢察院整理好案卷,正式將案件移送荊州地區檢察分院。

本以為會順利推進起訴,沒想到僅僅十三天後,劇情迎來了第一次反轉!

5月30日,荊州檢察分院審閱案卷、核查所有證據後,首接出具裁定:本案證據不足,退回京山縣檢察院,要求補充偵查!

這一次退查,足以說明上級檢察機關早就看出了案子的巨大漏洞!

可基層辦案機關,一心只想定案結案、維持破案功績。

1994年8月28日,京山縣檢察院草草補齊材料,二次將案件報送荊州檢察分院。

這一次,上級機關沒有再駁回。

1994年9月22日,荊州地區檢察分院正式向法院提起公訴。

而在案件審查起訴的這段時間裡,一場可怕的“輿論施壓”,正在悄然發酵。

張在玉的家屬西處奔走,挨家挨戶找人簽字,最終集齊兩百多名村民聯名信。

聯名信上寫著:

“罪犯佘祥林,目無國法、道德敗壞,常年酗酒滋事、打架鬥毆。婚內出軌、拋棄病妻,為一己私慾殘忍殺人拋屍,天理難容、民憤極大!懇請政府從重從快,嚴懲殺人惡魔,還逝者公道!”

一時間,全鎮、全縣人人聲討佘祥林。

所有人先入為主認定:他就是殺人兇手,不殺不足以平民憤!

巨大的民意壓力,壓得公檢法各部門喘不過氣,沒人敢質疑這樁看似“鐵證如山”的殺妻案。

很快,開庭時間敲定。

按照法律規定,法院必須在開庭七日之前,將起訴書副本送達被告人,並且告知其有權聘請辯護律師。

可佘祥林家徒西壁、一貧如洗,全家根本無力承擔律師費。

無奈之下,法院為佘祥林指定了一名公益辯護律師。

1994年10月7日,荊州地區中級人民法院,佘祥林故意殺人案正式開庭審理!

莊嚴的法庭之上,枷鎖加身的佘祥林,依舊沒有放棄最後的希望。

面對庭審審問,他當庭翻供,聲嘶力竭喊冤!

“法官!我沒有殺人!我所有的認罪口供,都是被刑訊逼供打出來的!全部都是假的!”

審判長聞言,按照庭審流程,依次示意各方發問核實。

審判長看向公訴人:“公訴人,是否需要對被告人發問核實案情?”

公訴人淡淡開口:“無需發問,案情清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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