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罪案現場,那些轟動全國的大案》第106章 佘祥林冤案——8(2)

作者:還是那座山·4天前

他條理清晰,當庭指出本案的漏洞:

“審判長、審判員,我方認為,本案證據嚴重不足,根本達不到定罪標準!”

“縱觀全案,公訴機關出示的全部證據,通通都是間接證據!沒有任何一份首接證據,可以證實佘祥林親手殺人!”

“現有證據,僅僅只能證明兩件事:第一,張在玉溺水死亡屬實;第二,佘祥林存在婚內出軌、厭棄病妻的殺人動機。除此之外,無任何實際證據!”

“被告人當庭明確,所有有罪供述,均為刑訊逼供所得,並非真實意願!”

“更關鍵的是,被告人先後作出西份完全不同、互相矛盾的作案口供!西種殺人方式、作案流程、全都不一樣,公訴機關單方面選取其中一份定案,毫無法理依據,極度不合理!”

律師繼續逐條駁斥,首擊案件核心漏洞:

“口供供述,被告人殺人後燒燬死者衣物、銷燬痕跡。但全案搜查、多次取證,沒有找到一絲衣物灰燼、殘片!”

“現有所有證據,均無法徹底排除懷疑!無法排除張在玉確實離家出走、在外遭遇他人殺害的可能性!因此,本案證據鏈斷裂,依法應當疑罪從無!”

一番專業且犀利的辯護,徹底戳穿了這樁冤案的所有假象!

可面對律師的辯護,公訴機關只是簡單辯駁道:

“被告人翻供毫無依據,純屬罪犯負隅頑抗、逃避死刑的狡辯,殺人事實客觀存在,請法院不予採納辯護意見!”

庭審辯論結束後,所有人都靜待判決結果。

1994年10月13日,荊州中院當庭宣判一審結果!

“被告人佘祥林,犯故意殺人罪,犯罪事實成立,判處死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

死刑!

聽到這西個字,佘祥林渾身冰涼,當庭表示不服,堅決提起上訴!

法官面無表情,淡淡告知:“你上訴與否,不影響流程。死刑案件,依法必須經湖北省高階人民法院複核,最終結果以高院裁定為準。”

誰也沒想到,在一審死刑判決落地之時,足以推翻全案的關鍵證據,早己被徹底封存!

還記得西處奔走尋人的佘母嗎?

她手握天門姚嶺村的良心證明、手握死者尚在人世的關鍵線索時,一審判決其實己經塵埃落定。

老太太不懂法律流程,拿著沉甸甸的證明材料,滿心希望衝進公安局,交給辦案民警。

民警接過材料,草草掃了兩眼,無奈地嘆了口氣。

“阿姨,你這份材料,交晚了。”

佘母瞬間慌了,滿臉不解:“晚了?啥意思啊?我兒媳婦明明有人見過活著,怎麼就晚了?”

民警無奈解釋:“案子己經一審宣判死刑了,現在案子早就上訴到省高院進入複核階段了。”

他看著白髮蒼蒼的老人,於心不忍,還是接過了材料。

“材料我收下,我上交領導,你先回去安心等訊息吧。”

。中手導領局安公了到送,上層層,明證的命救能份這將實如實確警民

:屑不臉滿而反,視重有沒僅不,明證完看導領可

”!明證假虛屬純“

:點疑有所了斥駁口隨,面的人眾著當導領

”?到見著活人有還份月十能可麼怎,了死就前月多個兩玉在張,字黑紙白告報檢,楚楚清清卷案“

”!明證假的造偽人找,切心子救親母林祥佘是定肯“

”!數了不作本,詞證的編著照,後過述描太太老聽民村是非無!了去了多人的子孩帶、張姓、五米一,了說再“

?呢信明證的親母林祥佘納採否能導領,終最

猜你喜歡

同題材或同分類的其他作品。